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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如何约定?北京房产律师

(2014-03-04 15:49:07)
标签:

北京房产律师

房屋质量

商品房销售合同

杂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
    除了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约定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情形之外,买受人认为哪些规划变更、设计变更还需要开发商通知,并要求保留解约权的,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
    当发生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的情形时,买受人除了行使解约权外,建议应约定在不解约的情形下,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为保护自身权益,买受人可以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规划、设计变更做出如下特别约定(推荐):(1)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能擅自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质量以及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化率、房屋间距等进行变更。(2) 出卖人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变更规划、设计,并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应将变更方案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征求买受人意见。(3) 买受人同意变更方案的,买受人应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 开发商未将变更方案书面通知买受人,或虽通知买受人但买受人不同意变更方案,若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后,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收到退房通知书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示范文本第5条的约定处理,其他变化可以约定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到开发商提出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因此,买受人应予以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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