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之前,需要对拟投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确保投资安全,经过归纳总结,律师将调查内容作出以下概括:
调查投资方是否已经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与土地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投资方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的,是否履行了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合作,是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合作,是否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登记情况,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合作,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一并作出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否已经出租;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无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如有,投资合作应当首先取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凡需在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前征得他人同意的,该同意的意思表示应为书面形式。
审查拟投资、合作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下列投资合作障碍: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利的;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主体是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公司,还是与私营资本或者外国投资合作成立的公司。
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
拟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律师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与外商成立企业,应审查土地使用或者经营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政策。
审查投资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审查投资合作项目是否改变了土地用途,或者使用规划,如有改变,应提示当事人报请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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