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我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该目录不定期调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指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的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公用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宗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获得通过;拟建设项目已经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取得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并且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必要条件。例如: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危旧房改造项目需取得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取得市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准文件等。
拟申请宗地原为农用地或者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征地手续,和土地所有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该宗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拟申请宗地原为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和使用人签订拆迁(搬迁)补偿协议。
拟申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申请人应当和相关单位签署有关用地协议。
拟申请宗地原为其他单位使用,原使用单位因此受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制作和整理以下申请材料,提交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
与原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征地补偿协议、拆迁(搬迁)补充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其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例如: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交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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