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申请条件及申请期限
申请人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委托人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税费缴纳证明;除了以上权属证明文件外,各类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材料、税费缴纳凭证。(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受让人,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转让人一地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权益,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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