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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如何订立?

(2014-02-14 11:19:05)
标签:

合同纠纷

唐红新律师

施工监理合同

杂谈

  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并代表其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控制并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
   律师可以结合委托人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参照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监理合同。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1)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委托给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
 (2)监理人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任务。
 (3)国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监理企业,并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在我国境内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4)在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人不得:

 1、在工程监理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人。
 2、监理人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其他被监理人存在任何利益关联。

 3、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4、将工程监理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将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委托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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