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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订立?

(2014-02-14 11:14:47)
标签: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

唐红新律师

杂谈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作为承包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作业,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包括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1)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交由施工人完成的合同。上述施工人又称承包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
 (2)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人将其所施工总承包工程中除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上述施工总承包人又称专业施工发包人,上述其他施工人又称专业施工分包人。
 (3)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施工分包人)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律师可以参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或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使用国际通用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条件),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起草、审查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1、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未中标人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
  3、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4、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二)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施工总承包人不得:
  1、将总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或者将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除劳务分包外,在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
  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他人完成。

  工程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a、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b、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
 c、专业施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向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b、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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