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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2014-01-11 08:11:00)
标签:

唐红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票据诈骗罪

杂谈

  刑案辩护网导读: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一、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有以下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2、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上文所述的法定五种情形。

二、票据诈骗罪是指什么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几种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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