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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2014-01-11 07:52:45)
标签:

北京刑事律师

唐红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信用证诈骗

杂谈

  刑案辩护网导读: 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其数额标准是: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3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 骗取信用证的;

        (4)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1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其数额标准是: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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