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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新律师:醉驾定罪 不应该有有例外

(2013-01-14 2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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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醉驾定罪 该不该有例外

2011/05/12 14:24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那佳

  最高院表示 醉驾并非一律要判刑 对此法律人士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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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驾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诉至法院。张军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也就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判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处以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在量刑时,除了酒精含量这一硬指标外,是否还应根据其他情节的轻重判处刑罚? 在“醉驾”这一基本事实被确认后,是否存在从轻乃至免予刑罚的可能性?

  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

  ●法律看点

  应该都判 防止发生“人情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称,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酒驾者达到醉驾标准就构成刑事犯罪,应一律被判刑。

  唐律师认为,一旦出现因“情节轻微不予定罪”的情况就会诱使“人情案”的发生。

  众所周知,公务员一旦醉驾就会被开除公职,律师会被吊销律师证。

  对于上述人员来说,醉驾定罪对其工作造成的影响远大于醉驾本身需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其很可能因一时酒兴自毁前途。

  所以,如果“情节轻微不予定罪”可行,那么必然有人会钻这一“执法空子”,利用人情关系借“情节轻微”之名为自己开脱。这就必然导致执法不公。

  是否有罪 不能机械用法条

  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认为,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不能机械地去照搬法条,要理解立法的意义。“醉驾入刑”目的是告诉人们醉驾的严重性,警示人们不要醉驾。

  对于实施了醉驾行为的人并非一律都要判刑。因为刑法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点情况 综合考量再定罪

  游庭长认为,除了酒精含量这一硬指标外,醉驾者是否应被定罪应考虑以下4点情况。

  1.当事人醉驾时的神志状态。

  由于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力不同,同样的酒精含量对不同的人造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如果醉驾者酒精含量超出指标不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80mg/100ml即属于醉驾),且神志清醒,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进行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2.当事人醉驾有无交通肇事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如果醉驾者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没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3.初犯、偶犯,还是屡犯、惯犯。

  如果醉驾者是初犯,又没有造成其他损失,认罪态度又好,也是情节轻微的表现。

  “我曾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饿极了的人抢了一对情侣手里的面包,我也没有给此人定抢劫罪,因为主观恶性不大。”游庭长说。

  所以,法官要理解立法的原意,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社会危害后果在审判中自由裁量。

  4.有无醉驾“前科”。

  游庭长表示,如果发现醉驾者曾经醉驾,但因情节轻微没有被定罪,只是吊销了驾照,然而其事后再次醉驾。对于这种有“前科”的人就应坚决定罪。

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

2011-05-11 01:33:46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david1818188

作者:王秋实


 

【中国北京】【中国百强大律师】唐红新律师

Tel: 010-59105851(52)
       15810432205 18601267676

Fax: 8610-59626918

执业机构: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北京总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100124)

6/F,Office Tower C,Da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24, China


相关链接:唐红新资深律师团队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中国离岸公司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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