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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新律师:醉驾入刑应该避免以罚代管

(2013-01-13 00:33:52)
标签:

法律咨询

唐红新律师

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

杂谈

最高法:各地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当慎重(图) 
2011-05-11 07:32:38 京华时报  

http://www.shm.com.cn/newscenter/attachement/jpg/site1/20110511/000d8780198a0f340fd517.jpg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正方

    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

    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九天

醉驾入刑应该避免以罚代管

2011年05月12日 13:55 来源: 光明网-光明观察  

  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认真执行,呈现出严查严管严惩的良好势头,许多驾驶员的心灵得到荡涤和净化,对醉驾现象的克服在某种程度上增了自觉性。就其效果来看,醉驾入刑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已经显现,而且不可低估。

  对此,人们是欢迎的,拥护的,满意的,也是高兴的。此举毕竟促进了交通安全,一个屡禁不止、令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终于开始破解,醉驾寿终就寝指日可待。但人们注意到,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张军副院长给出的信号,除了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外,还有一个值得担心的问题,那就是容易导致醉驾入刑放宽、放松,甚至让实行多少年的“以罚代管”复辟。

  张军副院长强调的“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是不是一种能站住脚的司法解释,值得质疑。他解释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执行日期,已经确定为今年的5月1日。这意味着施行该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加强执法,不能削弱执法。“应慎重”,不仅是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原则,也是追究其他所有犯罪刑事责任的原则。执法,不可含糊,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除此而外,没有别的余地可选择。

  至于“注意衔接”,其意模糊,不好掌握。如何注意,怎么衔接,这些容易发生执法随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相放跑醉驾,或者让所谓具有轻微醉驾情节的人逃之夭夭的问题,严查严管严惩醉驾也就因此而成为一场儿戏。其负面效应将会像毒瘤一样侵害社会肌体,交通安全何以能保障?

  以往各地玩惯了的以罚代管,后遗症至今还没有消除。罚而不管,犯了再罚,越罚越犯,罚出的是恶性循环,这种执法不合时宜,更不管用。作为醉驾当事人,宁可掏腰包交罚款,也不肯入刑。

  花钱买消灾,少了一个醉驾入刑者,却增加了一份难以保障交通安全的风险。其道理很简单,行政处罚解决不了冲刷醉驾人罪错之心的问题。与醉驾入刑比较起来,行政处罚的“罚”字可能没什么分量。醉驾者不怕罚,但怕的是入刑。

  我们赞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的观点和主张,其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醉驾入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任何一项司法解释的时候,都应充分考虑醉驾者习惯持有的选择偏好,以及历史上出现的以罚代管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以免引发歧义。醉驾入刑应坚持,维护其法律尊严,不该再有什么杂音和折腾。(薛宝生)

【作者: 薛宝生 】 (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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