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新律师:《大众电影》原社长终审被判4年
(2013-01-12 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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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电影》原社长终审被判4年
在职工尚不能参加社保的情况下 动用554万余元国有资产买商业保险
《大众电影》原社长终审被判4年
在杂志社职工尚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大众电影》原社长蔡师勇因涉嫌动用554万余元国有资产为职工买商业保险,被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
记者上午获悉,蔡师勇被朝阳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目前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蔡师勇和家人坚持认为其无罪,并正准备提出申诉。
离任审计查出财务问题
据蔡师勇的律师周泽称,2005年2月,蔡师勇退下领导岗位,单位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其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检方指控,蔡师勇、贾文华(杂志社财务负责人)在大众电影杂志社任职期间,于1997年至2000年,违法使用国有资产为该社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数额总计人民币554.7万元。
蔡师勇在一份情况说明中表示,对于自己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无法理解,因为自己为杂志社职工购买保险并非犯罪行为。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蔡师勇的辩护律师周泽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大众电影杂志社集体决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更好地做好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事业,而且购买保险前向上级财务部门作了请示汇报,并不是侵吞国有资产。
蔡师勇的女儿告诉记者,在她的印象里,父亲对待自己的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人处世方面也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现在这样的判决结果家人根本无法接受。
买保险未经上级批准
“2004年以前我们是两头够不着:既不能参加社保,国家又不核拨资金和工资、退休金……这是我们考虑给职工做养老保险的根本原因。”蔡师勇说。
他称,大众电影杂志社成立于1984年底,属于国家不核拨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到2004年才被纳入社保单位。
蔡师勇说,当时社会上很多单位、包括本系统的单位都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
2009年12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众电影杂志社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确系国有,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为职工购买的养老保险均系被保险人个人受益,其实质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
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蔡师勇有期徒刑4年,并罚金4万元。
家属态度
委托律师继续申诉
今天上午,周泽律师告诉记者,一周前他从二中院拿到终审判决,仍维持了一审判决。
他把这个结果告诉了蔡师勇的家人,他的家人立即表示不能接受,并委托他继续申诉。
专家观点
“用公款为职工谋福利,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刑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表示,刑法中设立私分国有资产这一罪名,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案中,购买商业保险是经过杂志社集体通过的决定,但该决定是否经过上级部门的授权和认可,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呢?
该杂志社斥巨资为职工买保险,如果被证实属于不合法,那么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就应该按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背景链接
蔡师勇,71岁,原为大众电影杂志社社长、总编。《大众电影》杂志由中国电影家协会主办。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曾创造过单期发行量960万份的佳绩。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多种娱乐媒体的兴起,《大众电影》急剧衰落。 文/记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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