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李龙的辩护律师,我依法出庭为他进行辩护。
在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认为指控李龙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下面辩护人对于本案在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李龙在主观上并非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
1、李龙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多次报警。
在这份通话记录里面,李龙从1:33分开始拨打六里桥派出所报警电话,接连拨打了3个,时间分别是1:33分,1:36分,1:39分。在这短短时间里面,李龙这样连续拨打报警电话,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辩护人认为,首先说明,在李龙看来,当时的情形非常紧迫;其次,在这种紧迫的状态下,李龙不断拨打报警电话,说明其内心一直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李寿、李梅与客人之间的纠纷。李龙的法律觉悟,我们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2、李龙将已经报警的事实告知了服务生。吝明、张飞、杨x对李龙的报警给予了证实,并且吝明口供中证实李龙将已经报警的事实通知了所有服务生。
3、李龙说“别让他们跑了,追”并不是指使服务生追打顾客的意思。
在分析这句话的意图时,我们应该还原当时李龙说话的语境,他说这句话时正在打报警电话(杨x4月29日口供证实),李龙在自己已经多次报警的情况下,想进一步控制住打架人员,以便警察调查情况,才说出了别让他们跑了,追。这才是李龙的真正意图,而显然一些服务生也领会了李龙的真正意图。
吝明5月20日笔录:我理解意思是赶紧追出去把客人抓住,不让客人跑。
张飞4月20日笔录:李龙喊“别让他们跑了,赶紧追上他们”就是让服务生去阻拦住这几个客人。
4、李龙在本案中并没有伤害行为。
二、参与打架的服务员主观上是寻衅滋事的。
服务员参与打架的原因都说了各种各样的打架原因,
如不能看着店里面的人受欺负、 跟李寿关系比较好、 跟店里的人比较熟、店里的事不管不合适等。
吝明两次到宿舍将客人打架的事告知正在睡觉的柴鹏。
这充分证明服务员参与打架是为了泄愤,是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李龙的那句“别让他们跑了”只是给了他们发泄愤怒的理由。所以他们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曲解了李龙的意思。
三、李龙未指使服务生拿搞把、墩布等凶器。
本案中是赫佳主动拿搞把,并发给柴鹏等人, 其他人看都是自发的寻找墩布、簸箕等去追赶客人的。
李龙并没有让服务生手持搞把、墩布去追赶客人。
四、李龙与李寿在主观上无通谋。
本案中李龙开始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其说:“别让他们跑了,追”之后,由于服务生的曲解,都纷纷拿凶器追打客人,其与李寿之间自始至终并不存在犯意联络,李寿也未受到李文龙的指使,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李龙有参与或支持李寿伤害行为的行为。
五、殴打王文是李寿的个人行为,与李龙及歌厅服务员无关。
王文被李寿殴打发生在警察到达现场后,此时追打已经结束。
六、李龙存在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李龙的通话记录及同案供述都证明,李龙多次给六里桥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且事发后李龙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配合警察的调查(警察的笔录可以证实)。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因此,李龙应成立自首。
七、积极施救。
李龙在看到客人受伤后,及时、多次拨打120,救治被害人。通话记录显示4月10日1:42
李龙主叫120 ,通话时长1分02秒;4月10日2:01李文龙主叫120 ,通话时长38秒。
八、李龙具有下列酌定从轻情节
1、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
2、具有悔罪表现。
3、无前科,除了本案所指控的罪名外,没有任何其他违法行为。
4、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主动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李龙本来是作为受害者,报警,想让警察来处理客人打人、砸店事件,赔偿歌厅损失,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报警之后由于自己的一句话,事态却发展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服务生一拥而上将客人打伤、致死,其本人对此追悔莫及。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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