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修改旧法,跟进时代步伐
(2009-09-02 08: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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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步伐法律条文杂谈 |
清理修改旧法,跟进时代步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和清理。
本次修改中,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经济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费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另外,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也在法律体系中彻底删除,不再适用。这次法律条文清理工作,重在跟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建设,也着重解决了法律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将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进行了修改。97年刑法、05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台后,一些法律中引用其原条文的全部改为“依照相关规定”。
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一直处于飞速发展的状态,新情况、新案件层出不穷,在立法时很难对其完全预见和规范。这就要求司法解释和法律修改工作的速度能够跟进社会步伐,及时应对变化。但是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应该注意保护法律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民众无章可循。要使法律的权威性得到彰显,必须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反映最新的社会理念。有及时性,才具有可用性。“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案件发生,没有适当的法律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措施,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力保障,没有适当的法律对合法行为作出肯定或许可,可能会有无辜的人因此受到不当处理。
本次修改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投机倒把罪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所有与之相关的规定应一并予以清除。防止别的法律法规或解释还在引用该条文。对投机倒把罪的处理方式应该为其他法律修改工作作出范本,清理过时条文时应当做到全面、彻底,防止在以后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民众的充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