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醉驾”悲剧:完善法治与社会联动应同行
(2009-08-24 1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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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联动规制法治唐红新上海酒后驾车杂谈 |
作者:唐红新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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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醉驾”引起的悲剧不绝于耳,随之而来的是官方对醉驾的整治力度加大。相应的据新华网 8月17日的相关报道,“南京从8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同时,相关部门将联合出台长效机制严禁酒后驾车,其中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参见西祠胡同http://www.xici.net/b862518/d96719986.htm)至此,不仅对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触犯刑法被判死刑的可能,而且相关法规的出台将会用法律手段规制“劝酒者”或者不及时主动劝止的“醉驾”同车者。
对于明知或应知其为机动车驾驶者而劝其饮酒的人,或者明知其酒后驾车而不劝止的同车者,虽然去构不成从犯和形式责任,但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是会有的。如去年上海地区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注释:
2008年9月6日,上海一公司老总要求司机小蒋去KTV接送,又与小蒋在KTV内共饮,导致小蒋在其后的驾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小蒋的家属认为,当晚一同在KTV饮酒的三名同事(包括公司老总在内)应该为小蒋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为此起诉到法院索赔近50万元。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公司老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存在一定过错。其余两人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但他们并没有进行提醒,因此存在过错。判定3人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依据其实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 “附随义务”,即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提醒注意的是,同桌人有司机的话,您还是不要对其进行劝酒的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类似的案例还有前几天网上爆出一个公家干部被查出酒后驾车后,对交警说是“工作需要”和“迫不得已”而为之的,让人汗颜。可以说劝酒的文化虽然是中国上千年的传统习俗,但是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文化习俗不能成为法律上免责的理由。
面对近期公安部等部门对于“醉驾”展开的集中整治行动,虽然是针对长期民众对此积怨的积极反应,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集中整治毕竟有完结的一天,而民众期待的是对此种行为的长效机制。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以及整个社会体制上规制“醉驾”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包括法治在内的多方面的社会联动机制的努力。
在法治方面,完善相关“醉驾”的刑罚体系,如借鉴西方等国家经验,加重刑罚惩治力度及量刑规范化等,严厉打击醉驾行为,并且辅之以行政、民事等方面的责任,在法治层面规制违法者。
在社会其他方面,对于有醉驾纪录或受过处罚的人,办理保险或征信等社会事务的可以加大其成本(如提高车保保额等),或征信系统给醉酒驾驶者添加不良记录等,依靠社会的联动机制,能进一步警示人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在文化氛围上,争取改变那种不好的饮酒、劝酒习惯。改变中国长期以来的习俗可以说比较困难,但是并非困难而不去做。商家及餐饮业场所可以大力宣传过度饮酒及不良劝酒的危害,或限制每桌饮酒的总量等,或者给饮酒的司机临时配备专职司机驾驶。法律的规制毕竟不是万能的,如果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饮酒文化,便可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醉驾”行为及其危害。
唐红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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