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规范量刑的意义思考
(2009-08-21 14: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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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最高院规范量刑的意义思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在指定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工作实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两文件,为以后在全国试行做准备。
长久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很多量刑方面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法定刑规定得过于笼统,又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细化。这就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对罪行给出精准的量刑,在某些案件上可能会出现量刑失衡的情况,不但当事人难以信服,社会舆论也会给出质疑。解决这一问题,实体法的修改是必要的,细化处刑标准可以增加案件判决的准确度。但修法过于频繁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这就需要我们寻求一种方式平衡准确与稳定,最高法此次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就起到了有效的平衡作用。
在两意见中,有很多亮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如:在量刑方法方面,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新理念。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然后确定从轻或从重的调节比例。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又保证了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其次,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也是本次改革中较为突出的一点。具体改革程序为:(1).明确量刑建议权。即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方面提出建议,使控辩双方更积极地参与量刑,增加公正性。(2).规定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可就定罪、量刑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侧重进行,增加针对性。(3).诉讼文书上应载明量刑理由,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另外,增加了量刑参照原则,即法官在量刑时,可以参照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这是对英美国家判例法的借鉴,保证了判决的统一性。这些措施有力地改革了现有的量刑缺陷,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了“定罪量刑一体化”带来的弊端,为我国的法制进程推进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在制定两《意见》时秉承几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简便易行原则。可以看到,这些原则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并且可以为施用法律起到积极的作用。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制度,赋予其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将法治理念落到实处。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项新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可能会遇到一些阻碍。旧的量刑方法在中国运行了很长时间,一些法官的心理上已经形成既定模式,改变观念和习惯都需要一定时间。应当坚持贯彻两个《意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共同促成量刑改革的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