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跟法律“躲猫猫”
(2009-08-18 1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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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不要跟法律“躲猫猫”
一直备受关注的云南“躲猫猫”案今日作出一审宣判,涉案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名被告在庭上均未作出上诉表示。
本案被害人李荞明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被同监人暴力打击致死后,晋宁县看守所对外给出了极为可笑的解释:李是玩“躲猫猫”撞死的。事实上,该看守所内牢头狱霸势力猖獗,常常对新来的人员打骂体罚,甚至收取高额“安全费”。而狱警李东明对此并未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处理打击这种现象,造成被监管人员李荞明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苏绍录在担任管教狱警期间,对被监管人员有体罚、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人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且苏在被看守所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立功表现,所以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理。
面对被害人家属和舆论的压力,看守所编出了“躲猫猫”的理由,可笑之极。这样荒诞的说法一经提出便引起社会热议并在网上广为流传,严重损害了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二人的所作所为不过是个小小的切口,我们不禁担忧,全国各地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内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现象未被揭发。监管人员执法犯法,对监狱内的不法活动放任纵容,会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教育改造,也会使无辜人员遭受不应有的侮辱和伤害。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有必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考核,深入调查其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果,以促使其不断学习,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对狱内犯罪行为也要加强问责制的施用,严格防止牢头狱霸势力的形成。
李荞明用生命将我们的视线引向了监狱、拘留所、看守所中的被监管人员,在这些关押机构,他们同样需要我们的关注,需要我们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监管人员在执行监管任务时需遵守职业要求和道德准则,不要跟法律“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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