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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必读

(2018-01-30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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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年来,随着房价市场的的上涨和住房需求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按揭来购买房屋。

房产作为夫妻财产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夫妻面临婚姻破裂的时候,也是双方必争之物。

现阶段对于按揭房产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婚前夫妻一方出资首付,婚后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按揭房的权属认定;第二,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分割。

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如果是在婚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房屋登记的相关审批流程,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时间差。

并且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物权法》规定的不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差异。在此,个人认为,对于婚前已经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定,就对此房屋产生了物权期待权。

从权衡双方利益的角度来说,应当保护首付方的正当利益,不能以取得不动产登记为判定房屋所有权的节点。对于房屋所有权,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协商处理;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应当以首付支付方为主。

其次,对于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分割认定。

房屋的增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房屋的人工增值,例如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改建。对于人工增值部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理解,实行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再无约定并且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另一种为房屋的自然增值,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内房产的按揭部分,是双方对房屋的共同维护,对于婚内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房屋的首付部分,以及所有权都属于个人所有,并且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居住,并不用于投资,所以对于婚内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不应当认定为与孳息,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利益。

就目前的态势来看,我国的房价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非所有权方可能会在婚后的时段内错过买房的最佳时期。对于房屋的按揭部分,由于非所有权方的资金支持,也减少了所有权方因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抵押的风险,并且婚后双方对于房屋都进行了管理和维护。所以,按揭房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面对日益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除了法理的层面上,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既要依据法理也要兼顾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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