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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

(2017-12-14 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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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实务问题 分析】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否则架空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约定存在关于房产的约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在此情况下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根据合同法产权转移之前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由此可见,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适用《合同法》处理还是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个人认为一方另一方关于不动产或动产共有或全部赠与的协议,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综合认定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属于不可随意撤销的。

二、以下附上司法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情况的案例:

1.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的,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张文义诉侯娟离婚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2.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赠与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朱某诉代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的行为明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一旦双方登记离婚,赠与人无权再行使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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