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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虚拟财产分割问题

(2017-08-23 16:20:15)
标签:

成都诉讼律师

成都知名律师

法律

分类: 婚姻家庭

 

  案件概况:兰某与漆某于2015年5月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女方漆某于2016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漆某先后把双方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大约15万人民币交由其从事金融理财行业的朋友帮忙理财。前后共持有比特币40个,购入均价2600,随后2016年6月12日比特币一度涨到了5179.99,此一项约价值20余万人民币。双方就此项虚拟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文中名字为化名)

  案件重点:

  1、比特币的定性?

  2、夫妻共同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1、比特币的定性问题

  首先,本案争论焦点是比特币到底属不属于我国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其次,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最后,比特币是否全部符合上述虚拟财产的要素?其一,比特币是否符合数字化?其二,是否符合财产化?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不仅具有一般财产的一般属性,还具有虚拟性、网络依附性等独有特征。根据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比特币符合数字化和财产化特征,故而可以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财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予以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公民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是享有参与自由的。

  2、夫妻共同虚拟财产如何分割问题

  15万人民币投入金融理财并取得收益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配偶双方婚前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配问题,那么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此意义上,漆某与兰某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处置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则上述民事行为有效且比特币增值所得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诉讼离婚时比特币的市场价值进行对半分割,在本案中就是女方漆某于2016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之时比特币的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应当自由协商分割财产,协商难以达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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