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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彩礼也要坐牢?

(2016-12-01 08:59:02)
标签:

成都知名律师

法律

婚姻家庭

婚姻法

分类: 婚姻家庭
不返还彩礼也要坐牢?

   真实案例:

  魏某的女儿与谢某的儿子于2015年7月23日订立婚约,谢某于当日给付彩礼人民币两万元。不久,谢某发现魏某女儿有不良习性。谢某便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两万元,但魏某始终避而不见。2016年1月5日,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2016年2月1日,法院判令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彩礼。但在法定期限内,魏某并没有及时兑付,谢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14日,执行通知书下达,但魏某均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几经辗转了解到魏某于7月31日与买家达成购买协议出售房屋,总价值在九万八千元,但魏某依旧拒绝履行。8月18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以魏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政和县公安局。近日,政和县公安局已确定立案。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问题:1、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2、拒执犯罪是什么东西?怎么适用?

  首先来看彩礼返还的问题。

  彩礼一般是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在中国古代,彩礼被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现代社会沿袭了彩礼制度,这已经成为了传统民间习俗。

  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符合该法律条文的第(一)项,因此法院判令返还彩礼。

  谁能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

  1、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

  2、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因为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如何证明交付的彩礼数额?

  在返还彩礼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彩礼的数量,这往往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是,给付彩礼与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同,由于其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方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收到的彩礼及数量。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多以证人证言为主,因多为亲友证言,通常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往往以此理由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有时往往不经过对方同意,在给付彩礼时,偷录双方谈话,制作谈话录音。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所以,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就能得到采信。另外也可以通过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赠送彩礼一方的家庭情况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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