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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纠纷律师】卢XX辞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案例

(2015-01-27 11:32:27)
标签:

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

辞职报告

交通事故

赔偿款

分类: 劳动工伤

           【四川工伤纠纷律师】卢XX辞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卢XX来到XX公司工作,XX公司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2014年10月10日,卢XX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卢XX下班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撞伤,住院两个多月。

  2014年12月,卢XX将XX公司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就这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

  XX公司认为,卢XX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不构成工伤。而卢XX认为自己提交辞职报告是事实,但是XX公司并没有同意自己当天就离职,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自己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然属于工伤。

  法院审判:

  经调查,法院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卢XX在 2014年10月1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XX公司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在法官的调解下,XX公司与卢XX达成了赔偿协议:卢XX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构成六级伤残等级,由XX公司支付其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得不偿失。

  本案由于XX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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