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遗产继承律师】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标签:
法定继承遗嘱成都遗产继承律师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 |
分类: 婚姻家庭 |
【成都遗产继承律师】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甲、乙诉称:我二人与丙、丁为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刘某于1990年去世。母亲胡某于2002年11月购买四室一厅房改房一套(130平方米),坐落在XX某大街,母亲于2005年去世,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但多次分别对子女口述表述过把房产货币化分成四份分给子女的意愿。
据乙的陈述,母亲在身体健康时曾当着乙、丁的面说过在其百年后将家中所集邮票留给一直与母亲同住的次子丁,房产由四人平分。母亲去世后,丁一直未按母亲的意愿落实继承的问题,
后来甲、乙请求法院判令其四人均等继承位于XX某大街的房屋。
丙辩称:诉争房屋是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四子女平均继承。
丁辩称:诉争房屋由四子女依法继承,但我应该多分。
法院审判: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4人,即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丙、次子丁。刘某于1990年6月死亡。2002年11月5日,胡某与XX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胡某以成本价购买了XX某大街2号院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2003年12月6日,胡某取得上述房屋之产权。2005年4月9日,胡某死亡。胡某生前与丁共同生活,丁对陈某照顾较多。
审判结果:
XX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某大街2号院3号房屋归甲、乙、丙、丁按份共有,其中甲、乙与丙各占五分之一份额,丁占五分之二份额。
分析: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1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因法定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继承法》第l章、第2章、第4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17条、第2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