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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彩礼之“归还”

(2014-12-26 11:14:34)
标签:

彩礼

聘礼

婚姻家庭

风俗

分类: 婚姻家庭

  结婚是人一生中的大事,而当涉及结婚时,已习惯会产生彩礼。彩礼,在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第2和第3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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