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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300万。后王某与李某结婚。结婚后,王某将该房屋出租两年,租金为10万。两年后,王某又将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四年,获得40万的分红。后来,王某退出合伙,收回该房屋。此后不久,王某与李某离婚,此时的房屋价值500万。
问题:
该案中,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成都沈律师分析:
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条可知,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要一分为三:一是孳息;二是自然增值;三是投资收益。根据此条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然归一方个人所有。
2、王某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10万,为法定孳息,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3、王某将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所得的40万,为投资收益,属于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
4、王某的房屋市场价增加了200万,为自然增值,属于王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