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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问题的处理

(2014-10-29 1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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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法条的解释

1、若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

(1)就承租人的行为而言构成违约。

(2)若造成房屋损坏的话,承租人还会构成侵权,出租人则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无论装修装饰物是否构成附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均无补偿义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

2、如若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尚未构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承租人是有权取回的,但若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也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就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情况而言,分别做以下处理:

(1)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出租人是无需补偿的,其无补偿的义务;

(2)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那么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则做如下处理:①因出租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补偿;②因承租人违约而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则无权请求出租人对其进行补偿;③因双方都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则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分担相关损失;④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双方要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

(3)租赁合同无效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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