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关于因家暴引起的离婚案例评析
(2013-09-27 09:25:56)关于因家暴引起的离婚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何女士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某。婚后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何女士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先生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女士。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何女士双方分居生活。最后原告起诉离婚
法院裁决
一、解除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何女士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何女士婚生小孩杨某归被告抚养,原告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抚养小孩杨某,直至小孩杨某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和被告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某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7142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五、原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解读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12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中的权益捍卫者——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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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现代人愈来愈注重追求高品质的婚姻家庭和精神物质生活。为了满足人们日益不断增长、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类情感婚姻问题、捍卫婚姻中当事人的权益的需要,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专项服务应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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