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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建议完善道交法,消除道路作业安全隐患

(2017-11-28 19:43:34)

近日,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道路作业车辆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地方标准性规范却由于法律层级太低,而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李律师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完善以消除道路作业的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71128/Articel10005GN.htm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中原大桥被市政部门洒过水后,冻结成冰,17辆车行经此处,发生连环相撞。

 

除了造成路面打滑的问题外,道路作业还经常会给市民造成其他的困扰。比如,洒水车在路面洒水作业,经常会弄脏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另外,在早晚高峰时段,经常会出现作业车在路上缓慢行使,使得原本就通行不畅的路面更加拥堵,更有甚者,正常行驶车辆因躲避不及而造成追尾、剐蹭事故时有发生。此外,瓢泼大雨中洒水车开足马力洒水的情景,也经常出现在城市街头,被网友质疑工作太机械。

 

道路作业应如何进行,引发大家热议,有网友指出,城市道路养护本是为城市文明建设作贡献,但不合时宜地进行作业,却给市民带来了困扰。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在立法中体现对城市道路作业的规制,细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让道路作业更人性化,更符合城市建设的规范。

 

“因为道路作业已引发过多起事故,却仍然在同一个地方摔跤,我们是否应该反思哪里出了问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道路作业车辆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地方标准性规范却由于法律层级太低,而无法达到理想效果。

 

对于该问题,李伟民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节标准,比如什么是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有道路作业人员并不认为自己影响了过往车辆的正常行驶,而过往司机却往往怨声载道。

 

对道路作业车进行作业的标准是什么,该条规定也没有明确。如果只是按照安全作业标准的话,那么是否符合人性化极有可能会被忽略。其中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规定,虽然保障了道路作业工作人员的利益,但是对普通市民的权益保障不够。

 

尤其是未考虑时间、地段、极端天气的作业行为,再加上作业人员的粗心大意,很容易引起道路交通堵塞,甚至是发生安全隐患。本来是整洁市容市貌的好事,却成了政府部门与市民之间结“梁子”的症结所在。

 

李伟民律师分析认为,出现这种法律漏洞的原因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制定初期主要是考虑到交通安全问题,对于道路交通作业可能产生的种种现实问题并没有预料到。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状况的复杂化,这种道路作业引起的安全隐患才渐渐凸显出来。

 

“而不少与道路作业相关的规定,其法律层级太低,绝大多数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连行政法规都不算。”李伟民律师直言,对于这种规范,无法规定相应的处罚和罚款的责任条款,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因此,就应细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让道路作业更人性化。

 

对此,李伟民律师建议,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完善,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加以细化,对几个具有较大争议的内容,出台细则加以完善,应当在立法中体现对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工作模式进行人性化考量,使其既适合城市发展,又符合交通通行规则,同时也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具体来说,第一,道路作业车辆和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避免野蛮粗暴的作业方式,应当注意路面情况,在地势复杂、人流车流量较多的路段,应当降低车速,同时应适当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尤其在路面和天气情况较差的情况下,考虑周围环境的因素,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二,除特殊突发情况之外,道路作业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实行常规道路作业的应在晚上12点之后,避免对群众出行造成不便。作业车辆临时停靠必须紧靠路边,并在车后设警示标志,遇人群密集时,应降低车速、减少噪音,不干扰附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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