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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动物保护,法律是否公正?

(2016-01-25 19:08:44)
标签:

野生动物

东北虎

动物保护

刑法

分类: 社会热点

2016125日,我接受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专题10点档》栏目邀请,点评“下夹子套死东北虎”的法律事件。

    链接: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3254&start=20160125103000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今天的《警法在线》,我是高婷。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可能大家已经在网络上看见了新闻“下夹子套死东北虎”,有网友翻出了2002年一个类似事件在法律上的判决,是判处两年,而在印象当中,去年一名大学生在家门口“掏鸟窝”是被判十年。大家将这两件事情拿出来作比较,想问法律对这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这样的规定是否公平呢?节目现场请到了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刚刚已经说到今天的话题了,事件由头是吉林省最东端的珲春市一只野生东北虎被狩猎套套死,尸体是被金铜矿的铲雪车在铲雪过程中发现的。几位知情人说,被雪掩埋的死虎喉咙处的切口非常深,虽然在现场未发现狩猎套,但从伤口处就可以知道这明显是被狩猎套套住后拼命挣扎的结果,有关机构正在追查“套子”的去向。由于当地是在17日下了场大雪,当地人推测死亡时间应该是17日或17日之前的一两天。知情人说,杀死东北虎的狩猎套是非法狩猎者用铁丝制成的,任何大型动物都逃不掉。此消息发出当天,就有近万名网友留言,表示除了震惊之外,还有网友觉得此消息似曾相识。那么今天,我们就最近的“狩猎套套死东北虎”一事,如果找到了“下套的人”,那么这个人应该承担怎么的法律责任呢?

    李律师:关于目前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应该承担的最高刑罚是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34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这个罪名明显是构成的。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有野生保护动物的名录,珍贵的、濒危的野生动物是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一旦伤害或杀害,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么这个罪名,针对这个事件,“下套的人”会被判处什么具体的刑罚呢?

    李律师:这个罪名具体的刑罚有三个档次。情节轻微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就是十年以上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这个罪名还是很重的,起点就是五年以下了。在生活当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起点是三年以下。

    主持人:那是不是可以打一个不太好听的比方:从起刑的最低点来看,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力度比保护人的力度还要强?

    李律师:表面上是这样,但是人会有客观理性,会承担因为判断所造成的责任。这充分可以表明,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是非常高的。其实是我们的法制宣传、人的意识、大的政策环境没有到一个充分高的程度,如果一旦到了一个充分高的程度,那么像这种对濒危珍惜动物的保护法律一定要以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去保护它。

    主持人:说到这儿呢,就想到了人们的保护意识这回事儿。因为从我的工作角度来讲,我能接触到非常积极热心投身于这个事业当中的个人和团体,但同时作为普通人,我也经常会从朋友圈中看到大家晒美食,其中不乏有人带着炫耀色彩说今天吃蛇了,因为是在朋友圈中去晒,他也觉得这不是一个特别大的场合,但是我每次看到这样的情景和图片,总感觉心里不舒服。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像这种吃的人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吗?

    李律师: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因为我国多年来的传统,普通公众,特别是偏远地方的人会把吃珍稀动物的行为当做是多年以来的传统来对待。不发达的时候,没有很多食物来供自己选择的时候,那么这些人基本上是靠打猎、狩猎森林中的动物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这是其一。其二的话呢,是猎奇。这些人会认为什么东西少、珍贵,什么东西就好。第三个呢,在我国的教育中,没有把保护动物的意义纳入到教育中来,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吃这个东西是犯罪,并且还炫耀,发到朋友圈,这是一个损害自己的自爆行为,这也明显表现了我国法律宣传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情况。2014年,我国也顺应了当下严峻的现实情况,刑法也进行了解释,因为有买卖就有市场,正因为这个社会上有很多人吃野生动物、损害野生动物,所以刑法将吃野生动物制品也纳入了刑法的大体范围。这样的话,刑法341条是一个完整的“网”,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受到刑罚,同时,收买、运输、贩卖、吃、销售这类与珍贵濒危动物有关的所有行为,包括其制品、下游的产业链,比如毛皮、骨、肉相关的行为,只要“沾”,就全部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其力度与杀害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罪同罪同罚。

    主持人:再有人说喝虎骨酒,就直接把这条刑法发过去就好了。

    李律师:就是说带回家吃的行为也构成了刑事犯罪,况且起点刑也非常高,轻微情节五年以下。

    主持人:相信很多朋友也都清楚了,不论吃,只要沾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就是属于犯罪。其实我觉得这个打击力度都可以媲美禁毒的打击力度了。

    李律师:我们也参加过很多调查活动,特别是东北和那些保护野生动物积极的地区,当地的村民会在保护区里设置各种装置,无论是非常原始的还是现代的杀伤力非常强的装置都会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带来严重伤害。这都是和刚才说的环境有关,并且恶化,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是越来越恶化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此要严厉打击。

    主持人:就我在开场时提到的02年套死东北虎判两年,去年大学生掏鸟窝判十年,那法律在这两起案件中的公平性体现在哪儿呢?

    李律师:因为我们的媒体报道、公众理解对于法律都是有差距的。东北虎已经深入人心,只要提到东北虎,大大小小老老少少都会知道它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生活中还有很多野生动物或飞鸟类动物真的是大家都没见过的,连名字都没听过,陕西朱鹮的“鹮”字在很多字库中都是没有的,所以说很多人见到这个字还不知道怎么发音,但这类动物和东北虎、大熊猫的保护力度是一模一样的,它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甚至比东北虎、大熊猫还要珍贵,所以这种情况下,公众的理解就会不到位。大学生案件的鸟类燕隼很多人都念不准,但是这种鸟类比东北虎、大熊猫还要珍贵。第二个是刑法中打击犯罪有主客观不一致情况,他的行为是造成了东北虎的死亡,大学生案件是造成了很多窝鸟的死亡,但是他的主观动机是明显有差异的,比如说从东北虎事件可以看出来,还有猎捕其他动物的动机,在偏远的山区,这些村民是有防止动物对人和自身所饲养的动物、庄稼造成伤害防御的功能。还有另外一个是猎捕其他有害的动物,还有一些的法律允许他来猎捕的动物,但是他技术不到位,对这东西没做一个区分,这样的话对东北虎的死亡是一种放任态度,但不是一种故意追求的态度。我相信有些村民也不可能上来就是冲着东北虎去的,东北虎非常厉害,有些报道中,东北虎伤人,他也面临生命危险,可能也是冲着其他动物去,无意当中让东北虎受到了伤害或者死亡。在刑法上是间接故意也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但是掏鸟蛋这个行为,是一个故意行为,所以听众非常同情他,一个大学生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非常可惜。但是在我们法律人的眼里,大学生更应该懂法律,更应该知道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那这样的话,在一个时间段连续的从事同一个行为,况且他还拿这个珍贵的野生动物去交易,从价格上能看出动物保护程度的高低,他有一个很大的需求市场,这样他再返回来这样做,在一个时间段内多次反复这样做就是直接故意,放在我们国家刑法里是情节非常恶劣非常严重,所以说,这个刑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严重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一个就是我们媒体报道的时候,我们一些朋友可能在写标题上或者这个内容上带有一些个人的情绪和倾向,像这个“掏鸟窝”理解成农村小孩在荒郊野外随意的掏鸟窝,还有三个字“家门口”这样会让公众理解成既然是家门口又是普通的一个鸟窝,这样的话量刑太重了,如果看到猎捕东北虎的话,大家肯定不会想到是家门口,所以种种迹象比较,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法律的事实,客观现实的一些情况,他没有还原,这也就造成公众对这方面的一个误解,还有第四个方面的差异,还有判两年的,那个是非常早的,当时国家标准非常高,但是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考虑到历史遗留的一些情况,对这个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内公众一些延续的传统习惯,还有国家补偿是否到位,这些人为了生存,为了保护自己,他有这方面的一些需求,所以这时候法律在处理上可能会考虑一些情节。

    主持人:这个话题也正是我们想问的,但是说到和这个鸟的对比,再多说一句,看到这个“果壳网”专门对这个事做了一个科普类的说明,说16只燕隼基本上把大半个当地县的燕隼鸟窝清空了才能找到这么一个数量,这是什么概念呢?刚好李律师说到了主观恶性,主观恶性确实挺强,那刚刚也说到了主观恶性强,那这个伤到了或者弄死了这个东北虎主观恶性不强,那下套不是冲东北虎去的,请李律师来说一下这个下套的事,有的是国家允许的有的是国家不允许的,那这事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李律师:野生动物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当中,总体来说意识是越来越强,民间自愿组织参与其中,包括志愿者加入其中,主动清除对野生动物有隐患的装置,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是历史遗留问题,在一些偏远山区本身原来可以允许狩猎,况且允许保持原来的伤害性工具,原因是野生动物需要保护的同时野生动物也会侵权,野生动物伤人,或者损坏东西的时候,那法律怎么规定,这块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从侵权责任法上来看,国家应当赔偿,因为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对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需要赔偿。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应该扩大范围,就是说我国划分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制度,使得使用这些工具的法律依据不存在。此外,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在自然保护区绝对避免使用具有伤害性的工具,让野生动物的保护环境变得更加安全。因为他们可能会钻空子,他们会说他们是为了打击其他的动物而对濒危的野生动物存在损害威胁。

    主持人:非常感谢李律师的分析,主要还是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今天的警法在线节目就是这样了,感谢李律师,也感谢观众朋友们的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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