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大闹航班应制裁
(2015-12-11 1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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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美国人机舱妨碍公务 |
分类: 社会热点 |
教授大闹航班应制裁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邀请点评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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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首先我们来关注的这个案件是“教授大闹机舱,大喊‘我是美国人’遭刑拘”。据新京报报道,近日一则关于男子大闹赴美航班遭刑拘疑为西南财经大学知名教授的消息引发热议。事发后,西南财经大学方面回应称涉事人员为该校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特聘主任卢勇,同时声明即日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报道称卢勇为美国宾州州立大学信息与科技技术学院副教授。这件事情还要从12月6日说起,6日16点30分上海赴美国纽约的UA087次航班已经到了起飞时间,但机舱内发生的冲突致使该航班延误了一个半小时。据目击者透露,购买了经济舱机票的卢勇先后两次坐到了商务舱,并要了香槟。机组人员第二次劝离时他提出了升舱要求,被告知升舱要支付6000美元,于是他又回到了经济舱。回到座位后,他开始打电话,16点55分一名警察上机给卢勇看了一份文件,请卢勇下飞机遭到拒绝,随后另外两名警察上机,三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让卢勇下飞机无果。据民警介绍,第三次劝离时,卢勇一边对着其他乘客拍照一边带着眼罩大声喧哗。目击者说此时旁边有一位乘客指责卢勇的行为,卢勇冲上去准备攻击那位乘客,警察见状迅速将其控制,最终民警将卢勇带离机舱。一位网友录下了现场的视频,卢勇在极力挣脱中数次高喊“干啥子?我是美国人!”。据央视的报道,在带离卢勇的过程中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的三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的手脚被咬伤,另一人的胸部被踢中导致肋骨软组织挫伤。经警方的检查,排除了卢勇精神异常、醉酒或吸毒的可能性,目前卢勇已被警方刑拘。而对于卢勇宣称自己为美国公民一事,央视报道称卢勇只是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针对此事西南财经大学回应:卢勇于1994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现为美国宾州州立大学副教授,2015年8月西南财经大学聘其为海外的短期讲座教授、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特聘主任,每年来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个月,学校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其聘用合同关系。不过,也有爆料称卢勇确实与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有关,不过是级别要低于分校很多的黑泽尔顿校区的副教授。宾州州立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公立大学,在全美有二十四个校区,近十万学生。其中最大的主校区在帕克,黑泽尔顿校区是属于级别较低的社区学校级别,只有一千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仅有八个本科专业,五个专科专业,和一些提供各类证书的课程。卢勇所在的信息与科学技术学院仅有两名教师,除他是副教授外还有一名讲师。目前黑泽尔顿校区方面确定卢勇6日乘坐航班并非公务出差,属于个人出行,而近期卢勇教授的课程面临空缺,校方正协调解决,面对其航班上的行为,校方暂时不便评论。还有报道称,据美国评师网的消息,自2008年开始美国学生对卢勇的评价有优、中、差不等,不少学生反映其课程简单易过,说话有较重的中国口音,课上喜欢大笑,也有学生表示不知道他上课的主旨,上课看看书就能通过。那么针对相关的事件,我们今天请到的嘉宾是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这个事情大家关注比较多,首先作为旅客在登飞机以后是不是可以随意升舱?如果要是有严重闹事的情况,飞机方面是否可以拒载?
李律师: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是一个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应当遵循合同法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契约自由。双方在签订合约的时候是平等主体关系,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单方提出请求,如案件中是随意升舱,是不可以的。但是从法律规定、合同法的精神及生活实践来看,原则上在飞机起飞之前可以拿上相关的材料办理升舱服务,或者在机舱中向机组人员提出要求。但是机组人员在办理升舱时也要根据相关的流程和规范,如果不符合相关的流程和规范,机组人员和航空公司的人员可以拒绝,提出要求的乘客不能强求。如果强行提出要求,强制缔约或扰乱机舱中的秩序,机组人员和航空公司的人员可以决定制止,根据相应的规范予以处理,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警方的力量解决。
主持人:我们看到这个案件中有个细节,卢勇在飞机上曾经高喊“我是美国人!”,后来据媒体的报道他只是拥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即便他已经具有美国国籍,是否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李律师:首先,从案件的细节来看,他说他是美国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美国是一个法治文明程度更高的社会,如果他真是美国人,就更加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像在美国遵守美国法律一样,在中国也要遵守中国法律。其次,在客观上,他还不是美国人,只是具有美国的绿卡,根据国际法来看,他依旧是中国公民,需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制裁。再次,还有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理,在中国的领土、领空或者中国的航空器、船舶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中国法律具有管辖权。举个例子,中国的航空器飞到美国纽约,如果航空器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中国法律依旧具有管辖权。中国的航空器到达纽约的领空或者降落在纽约的领土,如果有人在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律仍然有管辖权。这是一个国际法的基本常识。
主持人:我们看到这个案件中有三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个人被咬伤,还有一个人胸部被踢中造成肋骨软组织挫伤。依据这样的情况,卢勇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李律师:这个问题非常严重,从我们国家目前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管辖原则包含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个问题上面已经谈到,中国公民犯罪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领土、领空、航空器和船舶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国法律处罚。从现在的事实来看,卢勇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目前对于警察的人身伤害没有特别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机组人员已经求助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出警对卢勇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卢勇却对警方采取了暴力行为。这样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对公安人员的人身伤害,但是事实上是对于法律秩序的伤害。我国对于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程序的保护具有明确规定,如果不配合或故意扰乱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主持人:也就是说卢勇的行为不但妨害了航空飞行的秩序,而且妨害公务,扰乱了公共秩序。
李律师:他的行为已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飞机上有很多的乘客,机组人员在发现相关情况后已经报警,公安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出警,警察代表法律,执行法律,作为教授,卢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笔录,但他拒不配合还将警察咬伤,这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咬伤的行为会作为案件情节予以考虑,考虑其是否严重,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持人:另外如果卢勇的行为并不是十分严重,没有受到刑法的处罚。从卢勇本身来讲,他是一个大学的教师,这样的行为显然是极其不文明的行为,有违师德。如果考虑到卢勇和西南财经大学之间的关系,如果其违反了聘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方面是否可以单方面地和卢勇解除合同关系?
李律师:这个问题十分复杂,其中涉及了《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内容。首先,师德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及国际惯例对不同职业有不同的职业要求。比如医生应当救死扶伤,老师应当教书育人,律师也同样具有律师的职业规范。职业规范在行业内是受到约束的,在法律之外更应当承担一个道德上的责任。大学教授不但要教书育人,教给学生知识,同时还要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教授在生活中应当以身作则,本案中卢勇做出违法行为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比常人产生的影响会更加恶劣。其次,对于学校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劳动合同法》都具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劳动者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纪律或者具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一个细节需要提醒广大听众注意,这里面需要一个将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程序,现在案件还在发展当中,这一事件还仅仅是一些媒体的相关报道,经过司法机关最终查证属实的事实还并不清楚,卢勇是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仍然需要相关的证据查证属实。因此,学校在第一时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并不妥当,有些操之过急。举例来说,一个罪犯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来判定其有罪,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定罪。即使目击者已经看到卢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仍然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定罪处罚。所以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应当谨慎,要将事实查证属实,明确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程序。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更应当谨慎,在查证属实后再做出决定更为妥当。
主持人:这件事情也让我们联想起今年的9月份有几名乘客因为航班的延误在泰国的机场闹事,在11月时被国家旅游局列入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在飞机航班上发生类似的事件会不会被列入到黑名单?
李律师:其实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我国逐步建立公民个人诚信和行为的档案,这是有必要的,法律的执行力和管辖范围是受限的。在法律之外辅助一些道德层面或者民间层面的约束是必要的。这样的话,我们国家在旅游方面、消费方面可以建立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游客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如随意刻画等可能法律还无法管辖,将这些游客列入不文明名单之中对其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第二,航空公司的黑名单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被航空公司认定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与航空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发生诉讼的人被列入黑名单。在国际上也有列黑名单的做法,但是我国的观点是要严格限制黑名单适用的范围。根据实际经验来看,将一些有暴力倾向或者实施对航空公司具有严重损害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航空安全的人员列入黑名单是可以的,不能无限扩大黑名单的适用范围。黑名单的设置主体、程序具有严格的限定,设置之后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做出决定时应当谨慎,而且做出的程序是暗箱操作,不是一种对外公开的程序,所以更应该谨慎。
主持人:另外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大家的关注,是因为其中有一个反差,卢勇是一个大学的教授,而且是海归,具有很大的光环,学历高。但是生活中也不乏一些高学历的人名不副实,出现违法失德的情况,这里面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
李律师:深层原因非常多。第一个是用人单位比如我国或者国外的高校在聘用人员的时候对该人员的了解程度,相关的简历、档案等方面了解不全面。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过多的强调个人的学术研究能力,对个人道德方面考虑较少。第二个是社会环境对个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他具有巨大的光环,会享有超过国民待遇的对待,使其心里过度膨胀,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权,这种特权思想在起作用。第三个是相应的法律缺失。律师行业会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果有律师违反会受到比较严重的惩戒,在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暂停执业的处罚。但是教育行业还缺失相应的行业规范。
主持人:说到法规的缺乏,卢勇将警察咬伤、踹伤的行为也让大家联想到前段时间热议的要不要设立袭警罪这方面的问题。您能不能在这里扩展一下,说一说袭警罪的问题,为什么公众会有尽快设立袭警罪这样的呼声?
李律师:这是一个非常高大上的话题,我国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多年的讨论。我认为在我国的刑法当中设立袭警罪是迟早的事情,可能在近几年就会变成现实的问题。近来在全国各地也是发生了多起暴力抗法的案件对警察造成伤害,发达国家具有袭警罪,警察本身是代表法律,如果对警察造成伤害就构成袭警罪。我国目前只有妨害公务罪,对袭警罪还没有做过多的规定,这也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公安的权力边界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对公安的权力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限制,等到这些都明确之后设立袭警罪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