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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小偷轻判有依据吗?

(2015-12-11 10:55:22)
标签:

贼朋友

死刑立即执行

不得减刑

缓刑

碎尸

分类: 社会热点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今晚拍案》栏目邀请点评热点法律问题

节目链接: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51208200000

    主持人李雷:今日关键词“贼朋友”。带朋友来住处熟悉环境,不料却引贼入室丢了东西。当屋主在路上意外遇见了这个“贼朋友”的时候,屋主联合他人将朋友殴打禁闭,最终导致朋友死亡。在兰州市新区经15路与纬16路丁字路口属于再建的污水处理管道的铺设工程。在20141028号下午4点的时候,管道施工人员在铺设污水管道的时候发现了部分人体尸块,他们是大惊失色,随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的时候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搜寻,他们收集到了一些尸体之后,进行送检,得知死者是男性,身高170左右,这个死者到底是多大岁数呢?后来经过骨龄检验,发现死者仅仅是15岁到16岁之间,确定了死者的性别、年龄,那么死者到底是谁呢?警方通过大量走访以及查看监控录像,后来发现一个线索,死者在2014年的1026号与两个男子曾经出现在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一个单元当中,他们曾经一起进去一起出来,那么这个单元里到底居住的是谁呢?于是警方继续缩小调查范围,后来警方将目标锁定在一套房子的居住者身上,这个人叫陈志刚,还有一个人叫做徐小军,警方后来查了一下陈志刚的简历,简历让人非常震惊,为什么这么说呢?入狱对陈志刚来说犹如家常便饭,陈志刚出生于1969年,到现在有46周岁了,1987年的7月陈志刚因犯流氓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3年因为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到了1996年因为盗窃罪被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因为抢劫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直到20137月份才刑满释放。而另外一个人徐小军,也是有前科的。徐小军很年轻,1990年出生,现在只有25周岁,201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那可以说这两个人是前科累累,那么他又是如何将死者杀害的?为什么杀害死者?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陈志刚是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姓张的男孩子,也就是死者,在20141025号,陈志刚和徐小军就带着这个小伙子来到了两个人在兰州的一个住处。到了八点多,陈志刚和徐小军外出与客人用餐就将小张留在了屋子里,等到他们两个人吃饭回来就突然发现小张跑了,不知道去了哪了,陈志刚这个时候发现自己的手机以及徐小军的牛仔裤、运动鞋全都丢了,他们四处去找小张,结果没有找到。到了第二天早上九点多,这两个人去一个地方补办手机卡返回家的途中发现了小张,这两个人赶紧把他控制住,并以小张盗窃财物为由对小张拳打脚踢,并且强行将小张带到单位拿着木板夹击小张的手部。到了十一点多,又将小张带回住处继续殴打,直到下午四点小张最终死亡。为了毁尸灭迹,陈志刚与徐小军将尸体肢解后,用编织袋、行李袋、被套等物品包裹起来,运到了发现尸体的水管空道内掩埋。案发之后陈志刚、徐晓军逃到宁夏银川,到了20141112号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陈志刚说小张是一个新朋友,带小张来这里是为了让他熟悉一下环境,谁知道却是引狼入室,交了这么一个“贼朋友”偷了自己的东西。当时自己非常气愤,而陈志刚和徐小军都强调说小张因为盗窃财物被抓,继而被打,自己只是出于教育他的想法并不是真正的想剥夺他的生命。徐小军说自己是被陈志刚纠集的被动参与作案,属于从犯,请求法院对自己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做出了如下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志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志刚限制减刑。徐小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在下面的节目的当中我们为大家请到嘉宾为大家讲一讲,我们为大家邀请到的是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伟民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雷:李律师,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见这个陈志刚跟徐晓军杀害被害人小张的手法不可谓不残忍,而且还将尸体肢解最终抛尸,可以说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最终法院没有将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一个被告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从被告行为来看,为什么法院对他们,而且是前科累累的人手下留情、刀下留人,那么您觉得为什么?

李伟民律师:第一,我们国家对死刑是坚持一个轻刑思想,从国际上来看的话,许多国家逐步废除死刑或者有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严格的限制适用范围,这是第一个大背景。第二,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根据《刑法》323条,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名的处罚是非常重的,法条是按照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来排列的,说明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从本案来看的话,他的行为造成了对人生命的剥夺,所以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但是同时我们国家在定罪量刑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看罪犯的客观行为,同时不能忽略他的主观动机。从本案很重要的一个事实来看的话,他是出于教训偷他东西的人,跟直接产生故意剥夺他们生命是有区别的,主观恶性明显要低,跟直接故意是不一样的。间接故意是什么意思呢?间接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们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本案来看他实施一个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这样的话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也是比直接故意剥夺他们生命要轻。另外,大家看到他虽然也是有肢解尸体跟碎尸的行为存在,与直接剥夺他人生命并分尸的行为是有区别的。案件中的行为是间接故意造成死亡的结果,进而出于害怕毁尸灭迹。虽然这个行为也是非常恶劣,但是毁尸也是发生在间接故意行为后的一个附带行为,这是一个方面。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在定罪的时候也考虑受害人过错,本案来讲,受害人也是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偷他人东西激怒了他人,导致他人对其采取了暴力,暴力行为造成了死亡后果,受害人自身行为也是引起暴力行为发生的一个原因。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当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限定范围是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认定犯罪情节极其严重需要考虑行为对社会和他人财产产生的不利后果,分析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区分的方法是如果是直接冲着他人钱财去的,没有其他恩怨,或者是谋色的,或者是严重的打击正当行为,从而剥夺他们的生命,这种情况下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一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本案来说,加入了一个受害人过错,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过错引起犯罪发生,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但是大家也注意到了判决书中有句话“不得减刑”,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活动的新动向。

主持人李雷: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是不能减刑?还是不能减很多?还是说减到多少年就不能再减了?

李伟民律师:针对我国的刑期结构,多年前有专家曾提出质疑。一种是罪行极其恶劣需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实践中认为不被执行死刑,在死缓考验期间内,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原则上是经过二十几年就会刑满释放,甚至可能在更短的时间就会走出监狱。国家也考虑到了这个罪行结构的不合理,所以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增加一个不得减刑,不得减刑是真正的死缓变成无期,让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发挥了真正的作用。

主持人李雷:那么这起案件最终是判处了陈志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是限制减刑,另外一个被告是从犯。

李伟民律师:对于从犯,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他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主犯判处死缓,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也是适当的。

主持人李雷:有关这起案件我们非常感谢来自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伟民律师的解答,谢谢李律师来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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