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小偷轻判有依据吗?
(2015-12-11 10: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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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朋友死刑立即执行不得减刑缓刑碎尸 |
分类: 社会热点 |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今晚拍案》栏目邀请点评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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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雷:李律师,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见这个陈志刚跟徐晓军杀害被害人小张的手法不可谓不残忍,而且还将尸体肢解最终抛尸,可以说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最终法院没有将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一个被告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从被告行为来看,为什么法院对他们,而且是前科累累的人手下留情、刀下留人,那么您觉得为什么?
李伟民律师:第一,我们国家对死刑是坚持一个轻刑思想,从国际上来看的话,许多国家逐步废除死刑或者有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严格的限制适用范围,这是第一个大背景。第二,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根据《刑法》323条,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名的处罚是非常重的,法条是按照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来排列的,说明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从本案来看的话,他的行为造成了对人生命的剥夺,所以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但是同时我们国家在定罪量刑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看罪犯的客观行为,同时不能忽略他的主观动机。从本案很重要的一个事实来看的话,他是出于教训偷他东西的人,跟直接产生故意剥夺他们生命是有区别的,主观恶性明显要低,跟直接故意是不一样的。间接故意是什么意思呢?间接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们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本案来看他实施一个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这样的话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也是比直接故意剥夺他们生命要轻。另外,大家看到他虽然也是有肢解尸体跟碎尸的行为存在,与直接剥夺他人生命并分尸的行为是有区别的。案件中的行为是间接故意造成死亡的结果,进而出于害怕毁尸灭迹。虽然这个行为也是非常恶劣,但是毁尸也是发生在间接故意行为后的一个附带行为,这是一个方面。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在定罪的时候也考虑受害人过错,本案来讲,受害人也是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偷他人东西激怒了他人,导致他人对其采取了暴力,暴力行为造成了死亡后果,受害人自身行为也是引起暴力行为发生的一个原因。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当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限定范围是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认定犯罪情节极其严重需要考虑行为对社会和他人财产产生的不利后果,分析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区分的方法是如果是直接冲着他人钱财去的,没有其他恩怨,或者是谋色的,或者是严重的打击正当行为,从而剥夺他们的生命,这种情况下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一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本案来说,加入了一个受害人过错,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过错引起犯罪发生,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但是大家也注意到了判决书中有句话“不得减刑”,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活动的新动向。
主持人李雷: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是不能减刑?还是不能减很多?还是说减到多少年就不能再减了?
李伟民律师:针对我国的刑期结构,多年前有专家曾提出质疑。一种是罪行极其恶劣需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实践中认为不被执行死刑,在死缓考验期间内,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原则上是经过二十几年就会刑满释放,甚至可能在更短的时间就会走出监狱。国家也考虑到了这个罪行结构的不合理,所以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增加一个不得减刑,不得减刑是真正的死缓变成无期,让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发挥了真正的作用。
主持人李雷:那么这起案件最终是判处了陈志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是限制减刑,另外一个被告是从犯。
李伟民律师:对于从犯,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他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主犯判处死缓,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也是适当的。
主持人李雷:有关这起案件我们非常感谢来自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伟民律师的解答,谢谢李律师来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