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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胚胎的法律之争

(2014-09-19 17:08:21)
标签:

人工受精胚胎

继承

分类: 以案说法

                                             人工受精胚胎的法律之争  

    2014年9月18,本人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故事广播《今晚拍案》栏目,对无锡老人争夺冷冻胚胎案进行点评。

   

节目回访链接网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40918200000

    

    李雷(主持人):朋友们,我们在今天的《今晚拍案》之拍案说法的开始来关注我们今天的第一个关键词——“冷冻胚胎”。其实这起案件我们在一审宣判的时候曾经邀请过嘉宾给各位听众们作出过法律上的分析,也就案情跟各位朋友们作过具体的介绍。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二审的改判,这起案件的结果可以说是出乎了很多朋友的意料,今天我们在《今晚拍案》的开始就跟大家再次重点关注这起案件。现把案件当时发生的经过跟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李某与妻子刘某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5天,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某当日死亡,同车的妻子刘某也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某的父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女方父母刘某某、胡某某则辩称,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

    这起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最终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而老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在小李的父母上诉之后,很多人认为老人拿回胚胎的希望渺茫,可是昨天下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让很多人出乎预料。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理、合情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而且小夫妻离世之前与医院签署的相关《知情同意书》虽然约定了冷冻胚胎的保质期是1年,但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当中提出的,卫生部颁布的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法院也说了,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李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小李夫妻意外死亡,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小李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四位失独老人的请求,失独老人获得了已故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起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冷冻胚胎的争夺案,最终以四位失独老人如愿以偿而告终。下面我们来讲一下该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为大家邀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伟民律师,李律师你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李雷(主持人):李律师下面说说法律问题,现在关键是二审判决出来之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支持二审判决,第一,他们说法官不应该铁石心肠的裁判机器,法律大不过人情,这是中国传统的思维。第二,法律没有把胚胎排除在继承物之外,双方父母享有基于私法的正当权利。他们也认为二审判决从更为深刻、更为长远和更为自觉的层面和角度,影响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新的权利的证成。但是有人却觉得其实一审判决是有道理的,他们认为一个生命是否诞生在这个世界上,应当只有他/她的父母有决定权。另外,胚胎含有生命潜质,不能简单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进行继承。第三,他们认为代孕在我国不合法,也就是说,双方父母得到胚胎的管理和处置权后,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胚胎并不能转化成为孩子。所以说,即便他们有了胚胎的处置权,好像也没有什么太大用处。这是两方的观点,现在我们想听听李律师您持怎样的观点。

李伟民律师:目前,关于胚胎的法律性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难题,这起案件是中国司法判例当中的首例,具有非常大的探讨价值。我个人认为,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两份判决都存在和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原因如下:第一、在现有社会下,我国器官移植已经在生活当中合法化,离开人体的活体器官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法律界已经没有争议。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及法理,器官在人体内时为人体的一部分,此时如果损害器官,属于侵犯人身权。但是,人体器官一旦通过合法途径脱离了人体,它就变成了法律上规定的物。受精胚胎类似于人体器官,在其离开人体后就变成了物,这个物在生活当中正常行使或发挥作用要受到伦理及计划生育等国家相关规范的限制。第二,如果认定受精胚胎是物,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个物可以转让、继承的情况下,由他人继承或监管胚胎都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上述两点不符,第一,一审判决没有说清楚胚胎是不是物,没有解释清楚脱离人体存在的受精胚胎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第二,如果认定胚胎是物,那这个物的所有权怎么处置?归医院还是归死者家属呢?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个问题。

李雷(主持人):但是问题在于它到底是不是一个物,直接关系到它能不能被继承的问题,如果是一个物就能继承了。因为在一审判决的时候我们也请了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跟大家解释过,您说它是一个物吧,它也不能说完全意义上就是一个物。您说它不是物吧, 似乎也说不过去。它似乎游离于物与非物之间的一种存在。

李伟民律师:我个人认为本案冷冻的受精胚胎是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上规定的物,但是这个物它在行使和发挥作用的时候要受血缘关系、婚姻家庭法、社会伦理及国家强制性禁止规范的约束。我们不能否定本案中的冷冻胚胎是物,举个例子,黄色期刊,它是作品,但是不能因为它被禁止流通,就否定它是作品。

我个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样也是不尽人意,为什么这样说呢?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父母对冷冻受精胚胎共同监管和处置。判决中既使用了“监管”,也使用了“处置”。“监管”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监护或抚养权,这类似于长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责任。“处置”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处分权,处分权是针对物而言。所以二审判决也违反了逻辑,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了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他在提到监管权的时候倾向受精胚胎不是物,认为其与人身性质比较紧密,双方父母对受精胚胎有监管的权利。但是当想到这种情况下怎么办的时候,法官又想到了处置权。本案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鼓楼医院不享有处置权,其只能进行保管,无权对此进行处分。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行业管理规范,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用的胚胎进行处分,但是对活体、能发挥作用的胚胎没有处置权。

因此,二审判决回避了冷冻胚胎是物还是特殊利益这一问题。虽然回避了,但是还是暗含着告诉大家胚胎是一个物,如果不是物的话,何来处置权呢?因为有关人身的东西是不能处置的。例如,一个小孩的父母去世了,没有人监管,那么我们可以说相关的人对他进行监护、抚养,却不能说相关人对他进行处分。其二,二审判决纠结在物和非物之间,把胚胎作为了一个类似人身的东西,与人身具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用到了监管权,但是又同时将物的处分权放进了判决,这其实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胚胎究竟归谁,究竟能不能按法律规定行使继承权或由谁进行处置,二审判决没有说明。

李雷(主持人):不管二审判决有没有瑕疵,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了,生效之后四个老人对冷冻胚胎有监管、处置权,那么他们怎么来处置呢?您说把这胚胎自己拿走,个人又不具备保管的条件。把胚胎放到其他女性的子宫之内,咱们国家又禁止代孕。其实,四位老人就算是对冷冻胚胎有监管、处置权,他们也没有办法让它成长成一个人。

李伟民律师: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老人享有法律上的规定的权利;第二老人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效果。关于器官移植、代孕或受精胚胎的性质问题,法律也在变化,假如有一天我国法律上规定代孕是合法行为,这个冷冻胚胎可能就可以成为生命,老人对此具有监护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新形象也对法律提出了要求。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没有说清楚,其实二审判决会让胚胎的管理和真正的处置陷入一个更尴尬的局面,两方都有争议,最终还没有结论。

李雷(主持人):对,判决是作出来了,但实际问题没有解决,问题还是搁置在那里。

李伟民律师:对,第一,胚胎的性质没有说清楚,第二,判决没办法执行。如果科学技术、法律达到一定标准,这个判决可能是可以执行的。现在这是一个司法难题,但是判决判了总比不判强,且该判决给了大家讨论、思考的空间,这是一个好的现象。

李雷(主持人):没错,我们也期待法律逐渐的完善使这个问题得以解决,也希望四位老人在拿到监管、处置权后能够妥善的让胚胎在一个可以让其继续保存的环境之下继续留存着。

李伟民律师:我国法律要考虑到一些新的情况,失独老人、不能生育等情况越来越多,法律一再坚持代孕违法或法律对此不作出任何处理的话是不行的,法律应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

李雷(主持人):好,针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好的,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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