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精胚胎的法律之争
(2014-09-19 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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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胚胎物继承 |
分类: 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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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律师:目前,关于胚胎的法律性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难题,这起案件是中国司法判例当中的首例,具有非常大的探讨价值。我个人认为,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两份判决都存在和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原因如下:第一、在现有社会下,我国器官移植已经在生活当中合法化,离开人体的活体器官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法律界已经没有争议。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及法理,器官在人体内时为人体的一部分,此时如果损害器官,属于侵犯人身权。但是,人体器官一旦通过合法途径脱离了人体,它就变成了法律上规定的物。受精胚胎类似于人体器官,在其离开人体后就变成了物,这个物在生活当中正常行使或发挥作用要受到伦理及计划生育等国家相关规范的限制。第二,如果认定受精胚胎是物,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个物可以转让、继承的情况下,由他人继承或监管胚胎都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上述两点不符,第一,一审判决没有说清楚胚胎是不是物,没有解释清楚脱离人体存在的受精胚胎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第二,如果认定胚胎是物,那这个物的所有权怎么处置?归医院还是归死者家属呢?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个问题。
李雷(主持人):但是问题在于它到底是不是一个物,直接关系到它能不能被继承的问题,如果是一个物就能继承了。因为在一审判决的时候我们也请了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跟大家解释过,您说它是一个物吧,它也不能说完全意义上就是一个物。您说它不是物吧,
李伟民律师:我个人认为本案冷冻的受精胚胎是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上规定的物,但是这个物它在行使和发挥作用的时候要受血缘关系、婚姻家庭法、社会伦理及国家强制性禁止规范的约束。我们不能否定本案中的冷冻胚胎是物,举个例子,黄色期刊,它是作品,但是不能因为它被禁止流通,就否定它是作品。
我个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样也是不尽人意,为什么这样说呢?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父母对冷冻受精胚胎共同监管和处置。判决中既使用了“监管”,也使用了“处置”。“监管”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监护或抚养权,这类似于长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责任。“处置”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处分权,处分权是针对物而言。所以二审判决也违反了逻辑,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了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他在提到监管权的时候倾向受精胚胎不是物,认为其与人身性质比较紧密,双方父母对受精胚胎有监管的权利。但是当想到这种情况下怎么办的时候,法官又想到了处置权。本案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鼓楼医院不享有处置权,其只能进行保管,无权对此进行处分。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行业管理规范,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用的胚胎进行处分,但是对活体、能发挥作用的胚胎没有处置权。
因此,二审判决回避了冷冻胚胎是物还是特殊利益这一问题。虽然回避了,但是还是暗含着告诉大家胚胎是一个物,如果不是物的话,何来处置权呢?因为有关人身的东西是不能处置的。例如,一个小孩的父母去世了,没有人监管,那么我们可以说相关的人对他进行监护、抚养,却不能说相关人对他进行处分。其二,二审判决纠结在物和非物之间,把胚胎作为了一个类似人身的东西,与人身具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用到了监管权,但是又同时将物的处分权放进了判决,这其实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胚胎究竟归谁,究竟能不能按法律规定行使继承权或由谁进行处置,二审判决没有说明。
李雷(主持人):不管二审判决有没有瑕疵,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了,生效之后四个老人对冷冻胚胎有监管、处置权,那么他们怎么来处置呢?您说把这胚胎自己拿走,个人又不具备保管的条件。把胚胎放到其他女性的子宫之内,咱们国家又禁止代孕。其实,四位老人就算是对冷冻胚胎有监管、处置权,他们也没有办法让它成长成一个人。
李伟民律师: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老人享有法律上的规定的权利;第二老人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效果。关于器官移植、代孕或受精胚胎的性质问题,法律也在变化,假如有一天我国法律上规定代孕是合法行为,这个冷冻胚胎可能就可以成为生命,老人对此具有监护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新形象也对法律提出了要求。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没有说清楚,其实二审判决会让胚胎的管理和真正的处置陷入一个更尴尬的局面,两方都有争议,最终还没有结论。
李雷(主持人):对,判决是作出来了,但实际问题没有解决,问题还是搁置在那里。
李伟民律师:对,第一,胚胎的性质没有说清楚,第二,判决没办法执行。如果科学技术、法律达到一定标准,这个判决可能是可以执行的。现在这是一个司法难题,但是判决判了总比不判强,且该判决给了大家讨论、思考的空间,这是一个好的现象。
李雷(主持人):没错,我们也期待法律逐渐的完善使这个问题得以解决,也希望四位老人在拿到监管、处置权后能够妥善的让胚胎在一个可以让其继续保存的环境之下继续留存着。
李伟民律师:我国法律要考虑到一些新的情况,失独老人、不能生育等情况越来越多,法律一再坚持代孕违法或法律对此不作出任何处理的话是不行的,法律应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
李雷(主持人):好,针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好的,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