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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局具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2014-09-16 09:41:29)
标签:

律师董正伟

中国铁路局

信息公开

分类: 以案说法

                                                  评律师诉中国铁路局信息公开案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4年9月12日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故事广播《今晚拍案》栏目,对律师董正伟就公开火车票退票费成本信息提起行政诉讼,国家铁路局败诉事件进行点评。在节目中,我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强制执行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行使知情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部门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二、国家铁路局在其官方微博上称对铁路运价及客运杂费等没有审批职责,只是表现了其对法院判决的态度,不能视为对法院判决的履行。国家铁路局在职能方面政企不分,既应承担行政公开责任,亦应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对于铁路运价的制定、杂费的收取,铁路局都是参与主体,其具有决定权且保管了相关信息,故负有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三、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相关程序执行。根据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必要时可以罚款、拘留,情节非常严重的,可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链接网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40912200000

 

 

 

 

节目实录:

 

李雷(主持人):朋友们,我们来关注今天的第一个关键词“铁路”。去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因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票退票费一事,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但是却遭到铁路局的拒绝。随后,董正伟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局重新作出答复。昨天下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铁路局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作出答复。

      去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新规公布后,不少旅客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对此,铁路部门表示,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

      为了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去年年底开始,董正伟律师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相关信息。但是,两部委均以不在自身信息公开范围内为由,拒绝答复。

      今年2月份,董正伟转而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3个月之后,财政部终于给出回应,说正在对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进行研究,称相关信息无法提供。对于财政部授权的问题,财政部公开了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的文件,其中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随后,董正伟又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而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董正伟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擅自调整退票费至20%违反了《铁路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铁总作为国有独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无权擅自进行定价。财政部亦不应滥用职权,授权铁路总公司,让其做出价格垄断经营的行为。在今年的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它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的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这样的一个判决作出有什么样的意义,对于咱们老百姓今后购买火车票的时候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在下面的节目当中,为大家邀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伟民律师跟大家来分析一下,李律师你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李雷(主持人):李律师,您先跟大家说一说这样一个判决作出了,法院说国家铁路局不能公开的这个答复要撤销,重新作出答复。那能不能够理解成必须要把信息公开出来呢?

李伟民律师:人民法院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具有权威性、强制执行力。这就非常明显的告诉大家,制作公众相关信息的单位或负责保管相关信息的单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自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公众行使知情权,向政府或者承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机构提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或者有关的学术研究过程当中,要求知道国家相关信息的,相关部门应该具有法定义务向外公开。

李雷(主持人):在昨天19:52国家铁路局的官方微博正式作出了回应,说国家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铁路安全、质量监管,不是铁路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铁路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审批职责。这个算不算回应,算不算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呢?

李伟民律师:铁路局在官方微博上的发言表现了对判决的态度,不视为履行法院判决。从微博的内容来看,铁路局对法院的判决还没有达到履行的程序。如果铁路局在官方微博上说“对相关案件要求进行公开的内容公开如下”,这样才能视为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应该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从本案来看,我个人认为铁路局还持有不积极的态度。铁路局认为其承担了质量监管责任,这其实是一个常识错误。铁路局是由国家铁道部衍生,且包含了铁路总公司这样的单位,其在职能方面可能存在政企不分,即铁路局具有行政职能,同时还有企业的相关责任。因此,铁路局应同时承担行政公开、行政监管的相关责任,包括对运力的安排、对运价的制定、对相关杂费的收取,其都是参与主体,有决定权且保管了相关信息,故负有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义务。

李雷(主持人):这起案件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咱们假设一下,如果在上诉期限之内,国家铁路局没有提起上诉,这个判决生效了进入执行阶段。如果国家铁路局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话,这起案件怎么执行呢?这并不是一个给付之诉呀,这是一个行政诉讼,执行庭怎么执行这案件的判决呢?会不会有很大的难度,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呢?

李伟民律师:是这样的,其实我也看到过很多前面发生的案件,作为公民要求相关行政单位公开信息的时候,虽然判决政府败诉,要求政府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公开,但是后来一些判决会不了了之,原因就在于执行上。例如,作出判决的可能是区级法院,判决的是上一级行政区划的行政单位或者是国家机关履行义务的,法院的执行就存在阻力。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依据现有的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执行规范,我们可以积极强制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非常明确,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单位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具有监管责任,必要时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另,我国法律赋予行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一旦确认,行政机关应被强制履行一定的行为。例如,执行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要求其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申请,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到法院说明情况,配合执行。《公务员管理法》可以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束,必要时也将纳入社会考核制度、评价制度及问责制度。哪一机关不执行,法院可以发司法建议书到上级部门或到监察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备案或处理。

此外,《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相关程序执行。根据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规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拒不配合,法院必要时可以罚款、拘留,情节非常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国家裁定、判决罪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行的。我们需要做的是监督相关的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严格按法律办事。

李雷(主持人):好,那么有关这个问题,我们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

李伟民律师:好的,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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