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无罪案”的三大意义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4年8月25日做客北京广播电台交通广播《今晚拍案》栏目,对“念斌投毒案”中被告曾4此被判死刑到无罪释放所带来的标杆性法律意义进行解读。在节目中,我认为“念斌投毒案”的标杆意义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念斌投毒案”与以往的纠错的案件不一样。该案还没有真正结束,正义还没有得到彻底的伸张,真正的凶手是谁还没有定案。本案是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一个无罪判决,这证明我们的法律发挥了作用。
第二、“念斌投毒案”实实在在的让公众知晓了法律程序正义的存在,即“看得见的正义”。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法律的程序正义可以保护无罪人免受追诉,其与实体正义并不矛盾,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第三、“念斌投毒案”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及法律精神,其与长期司法实践当中备受争议的“有罪推定”相反。“疑罪从无”有可能会使实质上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是法律上程序正义的一个代价。
以下为节目实录,节目收听地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40825200000
李雷(主持人):今晚拍案,我是主持人李雷,欢迎各位听众朋友们继续关注。下面我们来关注今天的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无罪”,我们在星期五的节目当中详细的跟大家介绍了“念斌投毒案”。
被捕时,儿子智轩才4岁,再见面,已是一个12岁的少年。8年里,念斌历经4次死刑,终于在8月22日就是上周五这天,等来了“无罪”判决。而儿子智轩却一直天真地认为,爸爸这些年只是在国外打工,因为不是合法手续出去的,所以不能给他打电话,只能偶尔寄回礼物。智轩并不知道,这不过是一个善意的谎言。为了让他相信,这么多年,他收到的礼物、光盘、信件,都是爸爸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和妈妈、姑姑等,想尽办法“乔装打扮”,再从国外、从北京寄到他手中。而这次,智轩终于等到爸爸回家了。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说:“通过这起案件,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进步。”张律师认为,念斌案从司法程序上、实体上都是一个标杆,对全国有类似案件的审判都会产生影响。因为这个案件毕竟不是“真凶再现”,没有“亡者归来”,这应该是大部分冤案的常态。
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意义在于哪里?为什么说是一个标杆?在下面的节目时间当中我们将邀请到专家为大家做出具体的解释。朋友们,我们在今天的节目当中为大家邀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伟民律师,李律师你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李雷(主持人):李律师,星期五我们在今晚拍案当中非常详细的跟大家介绍了念斌案的来来往往的经过,算上今天已经是我们今晚拍案节目在四年以来第四次报道该案了。那么今天呢,我们就不就念斌案的前后经过再跟大家赘述,我们只是就其中的意义跟大家做一个分析,因为这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那么我们在周五的节目当中也为大家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跟大家讲到了,张教授也提到这起案件是有标杆意义的案件,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那么到底它的标杆意义在于哪里?今天我们来详细说一说。李律师,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李伟民律师:标杆意义在于它跟以往纠错的案件不一样。以往的一些纠错案件,比如说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他们都是当事人在监狱中执行了很多年或者说十几年以上,当真凶在另案查出的过程当中,反过来我们发现被关着的人是冤枉的。但是,本案的意义在于受害人的正义还没得到体现,就是说真凶还没有出现。跟其他案件不一样的就是该案还没有结束,正义还没有得到彻底的伸张,真正的凶手是谁还没有一个定案。在这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一个无罪判决,证明我们的法律发挥了作用。
李雷(主持人):很多朋友听到念斌的无罪辩护之后,不管是在微博上还是包括在星期五的时候也会问我说:“那到底真凶是谁?到底是谁投毒的呢?”那其实呢,这件事情现在很难查的清楚。但是念斌案本身从现在来看,到底是谁投的毒并不是这起案件最为核心的地方。
李伟民律师:是这样。这也是本案作为标杆意义的第二个原因。它向公众进行了一个很好的普法活动。
李雷(主持人):为什么这么说?
李伟民律师:我们一直认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作为打击犯罪的第一位考虑。但是,其实刑事诉讼法它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保护无罪人免受追诉。这种情况下,对受追诉、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非常的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查证属实,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样的话就让我们公众知道法律存在程序正义,即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这种正义每个人都可以看得到了。
原来我们追求一个实质公正,说凶手抓到了,那怎么判我不管,凶手最后能绳之以法,这样得到一个罪刑,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结果。但是现在呢,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任何人,不管他什么背景、身份,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我们首先给他一个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就是公开让公众能看得见的一个程序推进的过程,这样公众就会认为你只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办理了,公检法按法律程序操作了,那我就可以认为你公检法所得出的结果是可以信服的,这就是刑法上一个关键的法言,即“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在刚才提到的一个问题,家属的冤情是否得到答复,真凶是否抓到,那其实是一个实体正义的问题,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李雷(主持人):那很多朋友会想,现在凭什么说念斌不是真凶,凭什么说2006年发生的事情不是念斌投的毒?那为什么就这样把他给放了?究竟怎么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确定一定就是他投的毒,那也未必就不是他投的毒,干嘛就要放了他呢?
李伟民律师:这就是这个案件的第三个特殊意义。就是从世界上一个先进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上一个原则来看的话叫做“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存在疑点,那就做无罪处理。意思就是对存在疑点案件的受理首先考虑无罪,第二位才考虑有罪。
我们国家原来大家批判的一个,也是在长期司法实践当中备受争议的“有罪推定”,即一旦公安机关怀疑到某个人,或者对某个人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公众就会普遍的认为这个人可能是坏蛋,这个人应该是罪犯。但是从保障无罪人免受法律追诉、“疑罪从无”这样一个法律精神来考虑,首先我对案件的疑点进行排除,如果排除不了疑点,那我就大胆的放他,或者说就是无罪。其实这也是一个法律代价,随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这里面有一个很深的道理就是说,实质上的罪犯和法律上的罪犯。例如原来美国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叫“辛普森案件”,谁都认为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从法律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罪犯,这就是法律程序正义的一个代价。这样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实现了程序正义,有可能会帮助真正的罪犯脱罪,这种情况不能排除。但是,它保证了一个程序价值。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依据一个模具作出一个产品,那么我们首先要这个模具符合要求、规范,这样十有八九通过这个模具作出的产品是规范的。但是如果这个模具它本身就不规范的话,我要追求产品规范其实是很难的。意思就是程序正义如果保障不了,那么实体正义就很难保障,因为实体正义是看不到的,这就是本案的三个意义。
李雷(主持人):那问题其实在这里,抛开念斌案件,如果这个人真的是杀人凶手,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就把他给放了,那岂不是等于让老百姓生活在一个不安定的环境当中呢?
李伟民律师:本案虽然认定为无罪,但它是存疑、以证据不足认定的无罪,这样不排除在多年以后,经过我们相应的其他案件的办理发现了线索,或者说侦查人员的手段提高,或者侵害人他良心发现、自行自首等,这时候法律的实质正义就可以体现。但是可以通过这个事件告诉公众,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都应当严格按法律办事,按法律要求的程序来执行,应当将这第一位的做到,后面结果怎样是第二位的。
李雷(主持人):对,没错。好的,那么这就是有关这起案件的相关的法律上的意义和社会上的意义,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好的,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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