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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版的许霆案

(2014-07-08 17:56:18)
标签:

许霆案

柜员机

盗窃罪

诈骗罪

时评

分类: 以案说法

                                                          翻版的许霆案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4年7月7日晚上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故事广播《今晚拍案》栏目,对“坏了的自动存款机,非法占有9万余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我节目之外的观点:我们从许霆案件的社会效果来看,该类案件如果严格按照中国当前《刑法》判决嫌疑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处以较重刑罚,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毕竟,银行的自身错误,造成了该类案件的发生,实属“事出有因”,况且生活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一般都能全额追回自己的款项,不会有实质损害。我个人不成熟的意见认为:对该类案件,一般应让银行自行按民事“不当得利”追要,当不能返还时,再行按“侵占罪”追究刑责,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收听地址: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40707200000

         主持人:26岁的湖北务工人员余德水惠州打工期间,在一台有故障的ATM机当中非法取现94150元,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余德水,而2006年的广州宝安许霆在ATM机非法获取175000元人民币,2007年3月份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2008年2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许霆案曾经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成为司法界的著名案例,之后发生的类似案件大多被称为许霆案翻版。那么这起案件和许霆案有多少相似之处呢?为什么许霆的行为是盗窃,而余德水涉嫌诈骗?在下面节目当中就跟大家说说“坏了的,自动取款机”。

       先和大家介绍这起案件的经过,据检察官的起诉书介绍在2013年 10月30号晚上八点左右,务工人员余德水用他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在中国邮政储蓄一个ATM机上存款,但是当时ATM机故障,他把钱放进去准备存款而且存款也成功了,但是他没想到的一件事发生了。显示存款存入成功的ATM机自动的把他要存进去的钱给退了回来。那么假设他存取一万元,账面上就多了一万元存款,钱已经存进去了但现金还在余德水手中,他一想这事有意思见到这种情况,那我何不多存点,于是他就恶意多次存款。如我有一万元钱那我存十次,我账户里不就多了十万元钱,就这样余德水多次存款。和许霆案的区别是许霆是取款、取款;而余德水正好相反,账户上多了很多钱。最终他获利是九万四千一百五十元,2013年11月3日,也就是这个事件发生的几天,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个情况,也发现余德水把这些钱非法占为己有了。本来这钱不应该是你的,因为钱的总数就有那么多,你多了,别人就少了,于是赶快和余德水打电话,要求还钱,但是余德水不还,于是银行报警,2013年12月2日余德水归案,2013年12月17日余德水将非法所得归还给银行,这起案件经过很简单,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余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多听众认为,这起案件与许霆案件很像,但是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这起案件余德水涉嫌诈骗罪,到底这两个罪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余德水就涉嫌诈骗?下面为大家邀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跟大家来分析一下。

主持人:李律师您好;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您和大家说说这两个罪有什么区别;

李律师:两个罪的差别是非常小的,首先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区别在于:盗窃罪在生活中常常是以隐秘的方法,秘密窃取的方式,有时也会以“公然”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物;但是诈骗罪要求比较高,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两个重要要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那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区别盗窃罪、诈骗罪作为一个关键的因素所在,在本案当中也会存在。

主持人:虚构事实就是编了一个假话把你骗了,把你的钱骗走了,接下来给我们讲讲高招诈骗,也是骗人钱,但是这起案件大家理解:你ATM机坏了,我的账面多出这么多钱的存款,一万元多存几次变为十万元,我骗谁了?我怎么就虚构事实了?我骗的是这部ATM机吗?为什么就涉嫌诈骗了呢?您的理解和大家探讨一下。

李律师:大家的理解很正常,在学术界也产生很多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机器不可能被骗,在本案中也出现了这样的事实。它是一部机器,不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有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骗,被骗的对象应该是一个有生命的人,这是其一。其二,本案非常特别,柜员机本身坏了,公众理解现在的嫌疑人是很亏的。他也不知道是柜员机坏了,这样就有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所在,实际上被害人是不是陷入错误认识,这在认定诈骗罪上也是一个障碍。因为在诈骗罪当中实质上所谓受害人要陷入错误认识,但本案当中柜员机本来就是坏的,他是否产生了一个错误认识在法律上也会产生争议。可以细分一下他的行为该案和许霆案有共同之处,第一都是在银行柜员机操作,他们的第一笔操作许霆或者余德水都是不知道不知情按正常操作,不属于犯罪行为。

主持人:我就是想存一万元钱,没想多占便宜。

李律师:他们第一笔操作都是无罪,都是合法行为。但是涉及不当得利,涉及《民法》问题,应该返还。他们的第二个共同之点,在第二笔开始把他人的财物产生犯意非法占为己有,他人的东西哪怕是他人管理失控,暴漏在一个高度危险的状态下,也毕竟是别人的东西,但是他产生恶意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但是许霆案有个不同之处,许霆是把卡插在柜员机上不停地取款,许霆的取款行为真实有效的,他的取款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取款行为。但本案中余先生的行为需要推敲和值的探讨它,原因是他这个行为是虚构的,第一笔是真的,到第二笔在他明知道没有存款的情况下虚构这样一个行为,故意借用一个错误来虚构存款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这两起案件的最大差别。他存款的行为是虚构的,那是否能理解成《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目前的法律依据上看能说得通,但存在受害人是否做出错误的认识,机器能不能被骗,这些学术观点会对该案造成一定影响。

主持人:因为这起案件的一些证据情况我们并不清楚,而且也仅仅是检察机关起诉到了法院,那么检察机关所起诉的罪名法院最终会不会认可,会不会余德水诈骗罪定罪量刑,还有看法院进一步做出怎样的判决?

李律师:法律有明确规定,最终法院确定罪名有决定权。它可根据审理情况确定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主持人:这起案件接下来究竟会怎么发展,我们会继续关注翻版的许霆案,非常感谢来自伟博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

李律师:好的,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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