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版的许霆案
(2014-07-08 17: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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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柜员机盗窃罪诈骗罪时评 |
分类: 以案说法 |
主持人:李律师您好;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您和大家说说这两个罪有什么区别;
李律师:两个罪的差别是非常小的,首先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区别在于:盗窃罪在生活中常常是以隐秘的方法,秘密窃取的方式,有时也会以“公然”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物;但是诈骗罪要求比较高,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两个重要要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那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区别盗窃罪、诈骗罪作为一个关键的因素所在,在本案当中也会存在。
主持人:虚构事实就是编了一个假话把你骗了,把你的钱骗走了,接下来给我们讲讲高招诈骗,也是骗人钱,但是这起案件大家理解:你ATM机坏了,我的账面多出这么多钱的存款,一万元多存几次变为十万元,我骗谁了?我怎么就虚构事实了?我骗的是这部ATM机吗?为什么就涉嫌诈骗了呢?您的理解和大家探讨一下。
李律师:大家的理解很正常,在学术界也产生很多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机器不可能被骗,在本案中也出现了这样的事实。它是一部机器,不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有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骗,被骗的对象应该是一个有生命的人,这是其一。其二,本案非常特别,柜员机本身坏了,公众理解现在的嫌疑人是很亏的。他也不知道是柜员机坏了,这样就有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所在,实际上被害人是不是陷入错误认识,这在认定诈骗罪上也是一个障碍。因为在诈骗罪当中实质上所谓受害人要陷入错误认识,但本案当中柜员机本来就是坏的,他是否产生了一个错误认识在法律上也会产生争议。可以细分一下他的行为该案和许霆案有共同之处,第一都是在银行柜员机操作,他们的第一笔操作许霆或者余德水都是不知道不知情按正常操作,不属于犯罪行为。
主持人:我就是想存一万元钱,没想多占便宜。
李律师:他们第一笔操作都是无罪,都是合法行为。但是涉及不当得利,涉及《民法》问题,应该返还。他们的第二个共同之点,在第二笔开始把他人的财物产生犯意非法占为己有,他人的东西哪怕是他人管理失控,暴漏在一个高度危险的状态下,也毕竟是别人的东西,但是他产生恶意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但是许霆案有个不同之处,许霆是把卡插在柜员机上不停地取款,许霆的取款行为真实有效的,他的取款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取款行为。但本案中余先生的行为需要推敲和值的探讨它,原因是他这个行为是虚构的,第一笔是真的,到第二笔在他明知道没有存款的情况下虚构这样一个行为,故意借用一个错误来虚构存款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这两起案件的最大差别。他存款的行为是虚构的,那是否能理解成《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目前的法律依据上看能说得通,但存在受害人是否做出错误的认识,机器能不能被骗,这些学术观点会对该案造成一定影响。
主持人:因为这起案件的一些证据情况我们并不清楚,而且也仅仅是检察机关起诉到了法院,那么检察机关所起诉的罪名法院最终会不会认可,会不会余德水诈骗罪定罪量刑,还有看法院进一步做出怎样的判决?
李律师:法律有明确规定,最终法院确定罪名有决定权。它可根据审理情况确定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主持人:这起案件接下来究竟会怎么发展,我们会继续关注翻版的许霆案,非常感谢来自伟博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
李律师:好的,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