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枪杀孕妇,政府先行赔付不应该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4年2月13日晚做客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栏目,对“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政府先行赔付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点评。在节目中,我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政策来看,一般是由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人来承担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在实践中,有些特殊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是个人,但是可能由这个个人的单位或者其他人进行赔付。民事赔偿部分主体与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不会形成对应关系。
第二,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政府的工作人员个人对他人负有赔付义务的情况,由政府进行先行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因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政府自身是没有钱的,他的钱属于财政代为保管的性质,代为保管的财政费用,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要求,要做到公开、透明支出,有法律依据,一般原则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从本案来看,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政府在本案当中用财政先行赔付是不妥当的,缺乏法律依据。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先行赔付,等待法院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再去让政府要这部分钱,非常不现实。如果该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去履行,那这笔钱就成了其它纳税人来买单了,造成后果非常严重。
第三,在今后政府对类似情况进行赔付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首先要有法律依据;其次,这笔钱的去向必须公开,公众有权利知晓这笔钱的去向,是否收回,如果没有进行收回,公众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政府积极处理。还有一个问题,我们要呼吁我们国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进行改变,另一个是我们国家应该对特定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建立救助基金,或者依据社会救助来解决,而不是一味由政府买单。因为全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刑事案件,政府不可能对每个案件买单,否则就是公众质疑的拿纳税人的钱办个人的事,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以下是节目实录,节目收听地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40213200000
主持人: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了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今天上午,此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民警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死者吴英的父母还委托律师提起了总额共计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013年10月28日晚,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枪击案,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在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民警调查办案期间,酒后滋事,持枪将平南县一家米粉店店主夫妇吴英、蔡世勇击伤,怀孕数月的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民警胡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平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周贤,公安局原政委李坚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吴英的父母提起了总额共计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包括死者吴英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吴英的丈夫蔡世勇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据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涉案民警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涉案民警的家属曾试图通过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受害人家属拒绝。据此前报道,案发后当地政府部门提出赔偿计划,并和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当事人家属一度拒绝赔偿。
2013年10月31日,当地政府曾将死者吴英娘家、婆家亲属召集到一处,商议先行赔偿问题。蔡世勇的姐夫赖先生表示,政府提出的赔偿金额70余万,包括死者赔偿金、孩子抚养费等。当地政府的这一行为引发了公众质疑,为什么醉酒民警的个人责任要由政府来买单呢?
就公众的上述质疑,2013年11月3日,贵港市副市长、平南县委书记黄星荣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虽说“谁杀人谁赔偿”,但是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为了尽快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计划由政府出面先行支付,事后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
2013年10月28日晚10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平南县刑警大队刑警胡平酒后闯进当地螺蛳粉店,用随身携带的警枪向店主夫妇射击,店主被击中肩膀,而其怀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身中两枪身亡。
广西贵港市公安局10月31日晚通报称,平南县民警酒后开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平南县公安局长、政委等6个有关责任人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关于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为大家邀请到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好,因为这起案件还在审理当中,那我们对于胡平是不是认罪,检察机关是如何进行的指控,如何认定的事实,不得而知。现在我们就政府赔偿的法律问题跟大家聊一聊。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死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到底由谁来承担,由谁来赔。
李伟民律师: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政策来看,是由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在实践中,有些特殊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是个人,但是可能由这个个人的单位或者其他人进行赔付。民事赔偿部分主体与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不会形成对应关系。
主持人: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是由被告人的单位进行赔付的话,似乎用不着政府先掏钱,那么,政府的先行赔付行为您觉得到底可不可以,合不合适?
李伟民律师: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政府的工作人员个人对他人负有赔付义务的情况,由政府进行先行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因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政府自身是没有钱的,他的钱属于财政代为保管的性质,代为保管的财政费用的话,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要求,要做到公开、透明支出,有法律依据,一般原则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从本案来看,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政府在本案当中用财政先行赔付是不妥当的,缺乏法律依据。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先行赔付,等待法院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再去让政府去要这部分钱,非常不现实。如果该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去履行,那这笔钱就成了其它纳税人来买单了,造成后果非常严重。
主持人:那我们看到,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不支持的,那么,可以获得赔偿的只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又是有限的,估计远远达不到70多万,政府赔的应该比法院判的要多。就算被告人在判刑之后积极赔偿了,但是也不可能达到70万这么多,那这个差额又有谁来垫呢?
李伟民律师:我们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间接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现在法律还生效,在还没有做出修改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据法律来办。在本案当中,政府先行赔付的钱可能会超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钱,那么,政府该如何抵扣,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今后政府对类似情况进行赔付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首先要有法律依据,其次,这笔钱的去向必须公开,公众有权利知晓这笔钱的去向,是否收回,如果没有进行收回,公众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政府积极处理。还有一个问题,我们要呼吁我们国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进行改变,另一个是我们国家应该对特定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建立救助基金,或者依据社会救助来解决,而不是一味由政府买单。因为全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刑事案件,政府不可能对每个案件买单,否则就是公众质疑的拿纳税人的钱办个人的事,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好,有关这个问题非常感谢李伟民律师的分析,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
李伟民律师:好,再会。
主持人: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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