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律师披露卷宗是否合法。
我受邀北京广播电台,于2014年1月24日做客《今晚拍案》栏目,对“李某某案,相关律师的一些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点评。我的个人观点如下: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是不公开审理。
第二,作为律师或代理人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封存的卷宗涉及的相关材料不得私自发在网上,或者对外公开。
第三,律师在执业过程活动当中对掌握的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泄露,如果泄露,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文书进行公开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尽量公开,但是对不得公开也作了排除规定。这样针对排除规定的范围,律师未经相关机关允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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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某某案中被告王某的律师周翠丽,继几天前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微博上之后,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微博上,虽然周翠丽对判决书中的人名、酒吧名、车牌号等做了遮挡,但是诸多案件细节曝光。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出人意料的是,李某案女方代理律师田参军对周翠丽律师公开律协处分、申辩意见以及判决书的勇气,表示了佩服。周翠丽表示这份判决书属于可以公开。此前,周律师曾表示,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曾有媒体致电北京市律协,“有关人士称,律协已得知周翠丽律师将判决书发到微博上的事,准备着手调查。纪律部门准备责令从网上撤下。律协已决定近一两天约周翠丽律师谈话。周翠丽律师是否会因此次行为承担更严重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这件事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下面我们有请为大家邀请到的李伟民律师来跟大家说说。
主持人:李律师好。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我们先说说裁判文书公开这事,从今年1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这样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从今年1月1号起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还有其他的不易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四种情况之外,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应该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布。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一起案件的代理律师是不是可以将自己所代理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书发布在网络之上,通过微博、博客这样的方式?
李律师:是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公正审判的大背景之下出台了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不得公开、不得公开在互联网上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精神是保持一致的。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是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下,比如说不得旁听、不得让外媒体进行报道和披露,就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样,不得把案件细节对外公开,不得挂在网上对外公布,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结果应该公开,这个公开也有详细的规定。可以对外判决结果公开,但是在判决结果中应该隐去未成年人的姓名信息或者其他的个人信息,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该对相关犯罪记录封存。那么说相关犯罪记录也包含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包括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在内。从这些相关规定来看,作为律师或代理人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封存的卷宗涉及的相关材料不得私自发在网上,或者对外公开。这是一方面,同时我国律师法也有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对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个人隐私,明确规定不得泄露。作为律师这个职业,同时有职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活动当中对掌握的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泄露。如果泄露,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周律师将判决书当中人名、酒吧名字、车牌号码公开时进行了遮挡,但是整个案件的细节包括每一个证人证言、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诉、检察机关的供诉,被害人在检察机关的供诉都是能从长达63页的判决书中看得清清楚楚,您认为这样的一种情况能不能算是一种公布了相关人的隐私?
李律师:从本案事实来看,这位律师的行为已经涉嫌公开了案件的相关信息。
主持人:为什么?
李律师:虽然她对案件的个别当事人的姓名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处理,但是案件的判决书当中所涉及的侦查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证据相关信息、案件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这些都属于保密范围。这位律师把长达63页的判决书放到网上公开,其实已经对案件的核心事实、关键事实、个人隐私都进行了公开披露。
主持人:这样的话,包括北京市律协的规定,以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么做了,可能会面临一个怎样的处罚?
李律师:结合律师法,还有关于律师职业规范的规定,作为律师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轻微的话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但本案情况不一样,她虽然已经对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了处理,但她把一个已经明确加盖了封存印章,不得公开的案件判决放在网上,况且让公众根据相关信息直接可以联系推断到就是李某某案。这个行为在这么多年来是非常严重的一起,这样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是否侵犯国家秘密?因为案件封存的案卷相关信息不光是个人隐私,还涉及国家秘密问题。国家机关在上面加盖了相关印章,案件封存,那么我认为这也属于国家保密的范围,不是单纯涉及个人隐私那么简单,所以本案是否公权力启动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目前还不是太明朗。有待案件事实法律相关信问题再进行确认。
主持人:我们等待着律协相关处理的结果。最后一个问题再问您一下,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本着律师的职业道德,如果她想将判决书发布在网络之上,可以吗?
李律师:刚才我们已经探讨了法律规定之外,已经说了不得公开是一个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文书进行公开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尽量公开但是对不得公开的化作了排除规定。这样针对排除规定,律师未经相关机关允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主持人:关于这样一个事件的法律问题,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再会。
李律师:好的,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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