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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隔岸观火”要不得

(2012-12-28 13:26:45)
标签:

高利贷

民间借贷

经济纠纷

公安不作为

玩忽职守罪

分类: 社会热点

           公安机关“隔岸观火”要不得

近来,博主得到上海律师、江苏律师和全国其他律师同仁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在“民间讨债”案件中,常常以“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为由,对债务人或者家属的报案置之不理,放任不管,造成死伤的严重后果。本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安人员轻则违反办案程序,重则构成玩忽职守罪。希望我们的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起自己的法定职责,做自己该做的事情。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规定的本意是什么?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是因为我们公安机关的手伸的太长了,插手经济纠纷的事情太多了,常常帮助债权人讨债,动不动对债务人以“刑事犯罪”进行打压,以给债务人定“诈骗罪”为幌子,故意混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超越地域限制办案,对债务人进行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追捕,扣押债务人作为人质,以权牟私,以公权力达到讨债的目的,有些公安机关跟债权人之间存在分成比例的约定。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为的是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常秩序。该规定的本意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债权人的非法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由法院来进行保护。

公安机关现在“矫枉过正”,当看到是“债务纠纷”,就放任不管,推卸责任。这样就滋生了债权人采用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讨债,比如雇佣讨债公司,甚至黑社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跟踪、甚至殴打、绑架、拘禁等暴力行为,导致间接“逼死人命”事件频发。

  债务人常常需要公安机关帮助,而公安机关常常“袖手旁观”,“隔岸观火”,甚至和债权人“狼败为奸”、“同流合污”、“串通一气”,间接帮助债权人讨债,这样就助长了债权人的嚣张气焰,肆无忌惮地采用非法手段达到讨债的目的,公安机关这种作法,是对“民间讨债”的放纵,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推卸自己责任的借口是“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债务人”,当债务人遭遇人身安全威胁,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债务人的亲属遭遇讨债人的人身威胁和影响时,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这是公民的权利,公安负有保护的义务。

 “民间讨债”风险多,司法诉讼是正道,公安机关面对债务人的合法要求,必须插手,而不能“袖手旁观”、“隔岸观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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