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隔岸观火”要不得
(2012-12-28 13: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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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公安不作为玩忽职守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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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博主得到上海律师、江苏律师和全国其他律师同仁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在“民间讨债”案件中,常常以“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为由,对债务人或者家属的报案置之不理,放任不管,造成死伤的严重后果。本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安人员轻则违反办案程序,重则构成玩忽职守罪。希望我们的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起自己的法定职责,做自己该做的事情。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规定的本意是什么?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是因为我们公安机关的手伸的太长了,插手经济纠纷的事情太多了,常常帮助债权人讨债,动不动对债务人以“刑事犯罪”进行打压,以给债务人定“诈骗罪”为幌子,故意混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超越地域限制办案,对债务人进行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追捕,扣押债务人作为人质,以权牟私,以公权力达到讨债的目的,有些公安机关跟债权人之间存在分成比例的约定。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为的是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常秩序。该规定的本意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债权人的非法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由法院来进行保护。
公安机关现在“矫枉过正”,当看到是“债务纠纷”,就放任不管,推卸责任。这样就滋生了债权人采用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讨债,比如雇佣讨债公司,甚至黑社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跟踪、甚至殴打、绑架、拘禁等暴力行为,导致间接“逼死人命”事件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