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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讨债血案多,人民公安为人民

(2012-12-24 13:08:13)
标签:

高利贷

民间借贷

民间讨债

公安失职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

           民间讨债血案多,人民公安为人民

中小企业、私营个体户融资难是客观的现实,为了生存只有通过民间借贷解燃眉之急,常常要付出高利率的代价。借钱的利率如果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属于违法借贷,超出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因为缺少类似抵押或者担保等措施的保障,常常引发风险,可谓是高回报,高风险。

在经济疲软,现金紧缺,诚信缺失,司法不力等情形下,催生了民间讨债的产业化。民间借贷,常态需要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随着信用缺失,追债成为了非常困难的事情,债权人常常认为走合法的司法途径追债,程序太长,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很多债权人寻求“专业讨债人员”的帮助,“讨债人员”就会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非法获得债务人信息,干扰债务人生活,威胁,恐吓,跟踪,甚至绑架,非法限制自由,甚至对债务人家属施加压力,干扰整个家庭的生活。

对于专业“讨债人员”,因为存在利益的诱惑,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成比例常常达到50%左右,所以这些讨债人员会非常的卖力,其中也有一些所谓的“法律人”给提供支持,这些人常常游走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例如,不会告诉警察,自己讨债是收费的,警察不在场的时候,对债务人采用是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在场马上收敛,变成和债务人“协商和商谈”。对债务人采取的方法也不是直接的暴力,直接暴力容易造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这些专业人士对债务人采用“软暴力”,不让债务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干扰债务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逼债务人就范”,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在民间讨债过程中,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我们社会应该高度重视。

欠债可耻,追债要合法。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们对不诚信的行为深恶痛绝,社会对合法债权人表示同情和支持。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我们要作具体区分。如果“赖账者”确实是由于经济困难,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那么“债主”也应该具有耐心,等待债务恢复履行能力。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老赖”,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采用一些方法和技巧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采用限制自由、恐吓、跟踪、殴打、干扰他人生活和工作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

为了防止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法律对债权的保障专门进行了规定,如时效制度、管辖制度、诉讼程序、保全程序、执行程序等保障制度。通过法律途径使债权得以实现,这是正常的、合法的途径,应该为社会所提倡和支持。如果在追债过程中,掌握不好尺度,则可能滋生犯罪行为,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从事“讨债”或“私人侦探”业务的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业务。“民间讨债”本来就违法,债权人需谨慎。

“民间讨债”盛行,干扰的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容易滋生新的违法、犯罪。笔者近期经手一起案件,南京47岁的企业主,被债权人上门逼债,限制自由,从四楼阳台坠下身亡,案件还在侦办中。仅仅20万,一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了人世,家属的悲痛可想而知,债权人也是“得不偿失”。这样的悲剧,在社会上不是少数,当下临近年关,各种各样的讨债活动多发,请社会多关注,以“血的代价”引起社会警示。

民间讨债危险多,警察应该管。

前面提到了,民间讨债人员的“专业化特点”,造成民间讨债表面“危害不大”,好像是主张正义,实质常常会产生犯罪行为。一般人的正常观念会同情债权人,加之公安系统内部有“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公安常常以“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淡化对债务人的保护,甚至淡化对债务人家庭其他人员的保护,后来酿成了人间悲剧,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

我认为,公安人员对个案要具体区分,不能以“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为借口,推卸自己的职责。如果讨债人本人亲自讨债,合法性明显要高于委托其他人员讨债,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讨债,被委托社会闲杂人员的合法性要求高。债权人讨债是否合法,公安人员应该具体作区分。再一点,在债务人住宅或者和家庭其他人员在一起的时候,公安人员要注意到家属的诉求,要考虑到对家属的保护。在家里比较私密的场所的跟在公众场合,例如:在家里和在大街上、在办公室都是不一样性质的。

因为,法律保护的法意非常复杂,我们的公安人员不能机械的认为“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放纵“违法讨债”行为,放任不管,其实就是对“违法者”的支持!

我认为以下情形发生,我们的公安人员应该有所作为,如果不作为,那么就是公安机关行政违法,或者属于警察“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1、在债务人家里讨债,如果经过债务人请出,讨债人拒绝,债务人及家属报警,请求讨债人退出,拒不退出,讨债人的行为则构成“非法入侵住宅”。该种情形,公安应该管辖,至少应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2、当讨债人限制到债务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一定空间不让离开,例如不让离开住所或者办公场所,也是法律上的限制。该种情形,属于公安应该管辖的范围。

3、当讨债人给债务人的家属造成影响,债务人家属要求对“非法入侵”行为或者其他危险行为进行处理时。该种情形,属于公安应该管辖的范围。

4、当讨债人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债务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秩序。该种情形,属于公安应该管辖的范围。

公安应该履行法定职责

人民公安保护人民,这是法定职责。公安人员接到“债务人”报警后,不能以“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把需要保护的人拒之门外,推卸自己的责任。公安应该及时出警,初步查明是否为合法债权债务,要核查讨债人的合法身份,要告知讨债人合法讨债的方法,对违法行为的后果要警示,当影响到其他人的安宁和安全的时候,要对讨债人进行清场,以保护案外人。至于出警要记录,带离双方去公安机关做笔录,进行风险告知。这些工作是人民公安应该做的,否则就是公安违法,甚至是犯罪。

又近年关,是讨债滋生违法犯罪的高发期,本人以此文呼吁我们社会关注,希望我们的人民公安从一幕幕的“血案”中汲取教训,认真把握法律尺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让违法者得以惩处,使需要保护的人得以保护。减少社会矛盾,消除社会隐患,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社会和谐,警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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