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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扔狗男刑事拘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民事侵权谦抑性原则 |
分类: 以案说法 |
2012年8月6日晚,一只小狗被主人从北京后现代城2号楼18层扔下,砸中一辆私家车挡风玻璃,受伤严重。小狗的受伤,牵动了无数人的心,整个小区养宠物的人都前往关注该事件。
事件的最新进展,受伤的宠物狗在医院进行抢救中,还有社会公众在进行捐助,伴随着社会的高度关注,朝阳公安以扔狗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这下引起了轩然大波,爱狗人士欢呼,认为公安的做法正确,高空扔狗男应该被刑事拘留。但是多数法律人表示担心,认为这是刑事责任扩大化的表现,扔狗男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我于昨晚受邀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做客《今晚拍案》节目,点评“扔狗男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的意见非常明确,我认为,根据目前的情况,不宜对高空扔狗男进行刑事拘留,扔狗男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原来也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致人、致物损害的案列,如从天而降的烟灰缸事件,路人被砸成了植物人,或者致人伤害的高空抛物案件,司法实践中,我们都是以民事侵权的形式予以处理,我国还没有发生因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被定罪的案例。
对于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是谨慎态度。
一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很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危险方法”在实践中本来就存在规定不明的情形,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危险方法”的种类也是在不断增多,原来停留在以交通工具、交通肇事的形式达到报复社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新的“危险方法”不断出现。
那么说就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行为也要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同样严重程度,或者同样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罪,这样才能达到刑法罪名内部的相互协调。
二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动机一般是存在泄愤报复,对社会和不特定人不满,进行报复的主观动机。但是朝阳高空扔狗男是处于狗由于骚扰主人洗澡,主人生气,一气之下,不计后果把狗扔下了18楼,明显没有泄愤报复社会和他人的目的。
三来、从客观行为来看,扔狗男没有在人群密集的区域、或者在人群密集的时段从事扔狗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不大。
四来、从危害后果来看,被扔狗只是砸坏了楼下的车辆,没有造成其他人员的伤亡。虽然我们反对“客观归罪”,但是犯罪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往往通过犯罪的危害后果体现出来。
最后一点,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