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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公安幼女被强奸被迫卖淫唐慧被劳教喊冤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杂谈 |
分类: 以案说法 |
著名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罪犯在第一时间得以惩处,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以抚慰,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不论该案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但是受害人苦苦等待了6年,可谓是身心疲惫,家属为了求得或者保证得到公正判决,可谓“煞费苦心”,用尽可以用的招数,上访、大闹法院、拦截车辆,这是悲剧,充分说明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该案存在无数悬念,有待我们研究。
质疑一、公安辖区出现重大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为何没有追责?
花季少女,突然失踪,被发廊“绑架”,被强奸、被迫卖淫,发廊所在的公安机关属于工作严重失职。公安的职能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辖区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是多日的事情,已经接到社会公众的举报,但是公安机关“睁只眼、闭着眼”,不作为,放纵了罪犯。
暂且不论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亲戚占不占“卖淫店”的股份,就是不占股份,公安机关也不能对辖区的违法犯罪,放任不管,这是典型的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有人违法承担“保护伞”的功能,应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质疑二、立案不及时、不作为,相关责任人为何没有追责?
11岁幼女被强奸、被迫卖淫,这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暴力犯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罪。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案件的办理中,有XXX特大案件专案组指挥,XXX机关高度重视,XXX领导作了重要批示等情形,我们的公安机关很快抽调警力,案件很快得以“水落石出”。但是在该案件中,地方公安第一时间对如此重大案件不予立案处理,经过受害人上访到省公安厅,经过领导批示,案件才得以进入正常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打击犯罪的程序,在这里,被“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我们没有看到当地司法机关重视的声音,倒是看到了公众的恼怒,媒体的呼吁,知名人士的点评,我们的相关机关在哪里?
据案情披露,案发时受害人母亲,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没有做立案处理,经过家属跟踪、踩点,要求公安机关到场,公安机关还不及时处理。该事实,后来得到证实,负责接警的警察得到了“警告处分”,该处理明显太轻,这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要承担行政责任,相关人员已经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相关规定,警察的“不作为”,纵容了犯罪,造成了受害人“二次伤害”、“重复伤害”。就如房子着火了,报警了,警察不出警,罪犯在杀人,报警了,警察不处理。这都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怎能一个“警告处分”了得?
就是说,跟踪罪犯、踩点、抓人、取证、这都是警察份内之事,却要受害人家属自己完成,通过上访,逼着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才肯依法办案,公安机关为什么抗法?
质疑三、多位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为何没有追究?
据案件报道事实来看,未成年少女三个月里共接客一百余次,这是已经查证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定罪量刑,并且要从重处罚。就是把事件定性为“卖淫嫖娼”行为,那么那些“嫖客”,也至少构成“嫖宿幼女罪”,应该依法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年仅11岁的幼女,无论从年龄上、体貌特征上,明显可以让人看出来是未成年,是什么人公然违反《刑法》,在“消费”未成年?其实,对那些胆大妄为的“嫖客”,完全可以按“强奸罪”定罪量刑,并且重判。第一、这是《刑法》的要求;第二、重拳打击性侵少女的案件,才能做到对未成年的保护。地方公安的不作为纵容了犯罪,在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刑事案件的打击不力,这也是性侵未成年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相关司法机应该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质疑四:重大刑事案件,历时6年审判,责任在谁?
我们非常清楚,我们对重大案件,都有“限期破案”,“定期审判”政策,甚至有“从严、从快、从重”的政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抓捕罪犯、批准逮捕罪犯、审判罪犯严格的期限规定。
该案历经三次审判,两度发回重审。造成案件程序拖沓的根本原因到底在哪里?该案件的程序的拖沓,不但让受害人及家属受到漫长等待的煎熬,对罪犯也一直是悬而未决,也是一种伤害。
该案的审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精神,“第一时间把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这也是著名“法谚”。理由是,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得以处理意义重大。第一、利于及时固定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第二、防止嫌疑人串供、事后做工作,保证案件的公正;第三、让受害人第一时间得以抚慰,防止“二次伤害”、“重复伤害”;第四、让罪犯也减少等待的痛苦,第一时间得知判决结果。大家可以想象,高考后等待成绩是什么感觉,这种感觉应该是更为难熬。
是谁造成了案件的反复?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受害人造成了“重复伤害”,对该案的被告人也是一种伤害。
质疑五:立功材料造假,为何没有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不予认可。那么说明,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涉嫌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的事实是成立的。
道理很简单,被告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利用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来达到免死的目的。该问题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被告人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怎么得以顺利造假?该案背后,有人在串供,有“高人”在给被告人支招,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里应外合。如此严重的问题,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能不了了之?
质疑六、母亲喊冤被劳教,因何事被处罚?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问题,已经讨论多年,既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公安机关用起来应该谨慎,在对一个身心交瘁的受害人母亲采取时,更应该慎之又慎,操作不慎,会给受害人造成“雪上加霜”的严重后果。
其次、从永州公安机关公布的事实来看,唐慧大部分上访的事实发生在2011年3月份之前,如果唐慧有错,为何在事发之时,公安机关未作处理?唐慧究竟是因为哪件事被“劳教”,不得而知?
再次、唐慧是因为合法维权、申诉自己的诉求。因为正常途径不畅通,所以她采取了极端的维权方式,这是在拷问我们的司法制度,因为维权而被“劳教”,给人留下“秋后算账”的合理怀疑,让人听起来,无比的悲壮。
该案很多的悬念折射出很深的社会问题,望引起相关机关重视。我衷心希望法律更有权威,司法更加公正,行政日渐合理,罪恶得以有效惩处,正义得以及时伸张,权益得以充分保障,社会得以确实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