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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公安局11岁幼女强奸逼迫卖淫唐慧喊冤被劳动教养李伟民杂谈 |
分类: 以案说法 |
发生在8月初,咸阳一13岁男孩“被性服务”,遭遇对罪犯定罪量刑的尴尬,引发全国范围内热议。未成年被性侵案件呈上升态势,但是我们的《刑法》明显滞后,法治理念不能深入人心,司法保护不力等因素,造成不能正确打击罪犯,切实有效保护未成年利益。
一、未成年被性侵,《刑法》规定缺位。
多数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案件,都按“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定罪,没有起到保护未成年少女的目的,该罪名成为了有钱有势人的庇护伞,因为该罪的量刑明显比“强奸罪”要轻得多。经过全社会的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呼声越来越高,国家相关机关也正在研究,尽快取消该罪名。
今后,对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以后统统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死刑。这样可以切实起到保护未成年幼女的目的。
当出现13岁幼男“被性服务”,定罪遭遇尴尬时,我们发现,我们的《刑法》没有与时俱进,常态性侵行为是男性侵害女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现在性侵害已经发生女性侵害男性、女性侵害女性、男性侵害男性等复杂的情形。所以,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成年男性,未成年男、女,有必要尽快对“强奸罪”进行重新定义,把受害人的范围从女性,扩大到男性,包括未成年少女、少男,同时把“强奸罪”的行为扩大到同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
二、法治观念落后,权利意识不强。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物质欲占了上风,一些人认为,当发生性侵害案件时,拿钱就可以摆平,就算是对受害人的安抚。在一些人眼里,“性侵害”不是严重行为,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有些法律人士积极促成罪犯和受害人和解,以金钱补偿作为承担刑责的替代。所以,有警察认为“带套不算强奸”,上周,也有北京知名律师评价我的博文,认为,13岁幼男“被性服务”,因为幼男带着套,危害后果很小,不应该追究“女技师”的刑事责任。我看了他的言论,无语回答。
随着社会不好的舆论导向,人们价值观的扭曲,这是人们对人身权的漠视,是对“性自由权”的漠视,是对未成年保护的漠视,是对“贞操权”的漠视。没有太多人去关注作为受害人的无助,受害人对社会的恐慌,受害人对社会的憎恨,受害人一辈子的心理阴影。这些危害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金钱永远是无法弥补的。
三、司法惩治不力,受害人难保护。
再好的罪名,没有好的司法保障,也起不到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发生在湖南永州市的案件,牵动了无法人的心,唐慧11岁女儿张某某被7人强奸,并逼迫卖淫。发生在2006年的案件,其中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多次的反复。2012年才得到法院终审判决,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我们不禁要问,如此恶性的案件,怎么经过6年,才得以“水露石出”?这期间,时间的流逝,取证变得困难,家属伤害得以自行修复,公众的关注度降低,都会造成对案件的影响。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让罪犯得以惩处,让受害人得以安慰,大家可以想想,面对六年的等待,受害人是什么心情?家属是什么心情?
受害人母亲,仅仅求的对罪犯的公正处理,多次上访,喊冤,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苍天落泪,女儿被侵害,母亲为维权,放弃工作,放弃生活,像疯子一样下跪,举牌喊冤,拦截车辆,最终被劳教1年6个月。
我只能说,这是人间悲剧,这是社会的悲哀,这是司法的悲哀。正常情况是,没有受害人的参与,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这样才能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这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