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投票让学生离校,属于违法。
(2012-07-06 12: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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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十二中初一(一)班民主投票学生豪豪生物老师马昭辉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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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这个消息,我非常的气愤。该学校和老师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老师和学校公然剥夺了学生豪豪的受教育权,这个“公投程序”也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让豪豪恢复上学,重新回到学校,以免造成学生和家长身心更大的伤害。
细说这个“投票事件”,第一,学生有权通过程序,表决老师是否称职,是否符合任教的要求,这是学生的权利;第二、就是对老师是否称职和满意进行表决,也不能由老师自己组织,这样在老师权利范围所影响的范围内,缺乏公正性,应该交给老师之外的人来举行;三、老师是否继续教这门课,是可以由学生进行表决的事项,但是学生是否因为调皮的去留,不属于学生可以表决决定的事项,这两个问题不能放在一起进行表决,这简直就是混淆视听的行为;第四、老师的去留和学生的去留,也不具有必然联系,为何生拉硬扯一起?明显老师带有威胁的意思,就是说“调皮学生不走,就是我老师走。”这是什么逻辑?明显是老师对调皮学生的个人报复行为。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性权利,岂能随意剥夺?学校不能因为学生不听话,不好管,调皮而开除学生。只有学生存在严重违法或者违纪,达到了教育部门规定的开除学生的条件,这样依据法律程序,对学生进行开除,况且还得保证学生和家长正常的申辩权,必要时候,还可以复议,甚至学生和家长还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也有权起诉到人民法院。
让学生投票表决,开除学生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非常荒诞的,举例,一个小区住着一位神经病,经常扰民,大部分居民不喜欢此人,其他居民是否有权表决把此人开除社区?这些居民当然无权这样做,原因是那位神经病住在这个小区是他(她)的基本权利,这是他的私权,别人无权表决剥夺。
我们的老师和学校更应该具有法治理念和人文关怀,而不应该做出一些违法、同时又伤害公众感情的事情,如果如此“为人师表”,只会害人害己,造成社会发展的阻碍。该事件严重侵害了学生豪豪和家长的合法权利,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