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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取钱男水泥块砸伤人昌平树木伤人所有人管理人担责侵权责任法 |
分类: 以案说法 |
博主2012年6月18日《今晚拍案》节目采访实录节选收听网址:
生活中,常常发生天上突降异物,道旁林木倾倒,砸伤、砸死行人的“意外事件”,在早些时候,发生类似事件,如何确定责任人,谁来承担责任?怎么认定责任?怎么举证?都是难题,甚至有人认为此类事件是“意外事件”,伤者,死者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但是自我国《侵权侵权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生效,该类疑难案例,有了更为清楚和严谨的法律规定,不但有法可依,并且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我国《侵权侵权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专章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自然脱落);还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自然倒塌);同时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人为坠落);对林木折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自然折断)。
《侵权侵权法》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行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注意,从该条文的精神来看,该类案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变得非常宽泛,并且先由建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先行承担责任。如果经过认定,查明建筑物的设计者、施工者存在过错,那么设计者、施工者就是该条文所成为的“其他责任人”,也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这里规定是“追偿责任”。得先由建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先行向受害人赔偿,再行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样对受害人可以起到更好的保护。这里面有两个责任,前面是“过错推定”责任,后面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该条不包括85款的情形的坠落和脱落的情形,主要是指,由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于质量问题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该种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因设计、勘察、监理等环节造成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他们追偿。后面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空中人为抛物行为,补偿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的情形并非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全世界就中国特有,本条不是赔偿责任而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人能证明以下事实可以免责;①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
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林木折断而引起的侵权,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归责原则为通常理解的过错推定,即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推定为过错。同时应注意到,当管理人和所有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由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下面来看这样一起事件,面对从天而降的水泥块,一名年轻的父亲本能地用身体护住怀中的幼女,自己却被重重砸倒在地。由于伤势过重,在父亲节前夜,这位父亲不幸离开了自己心爱的家人。
当晚8时许,一名年轻男子从自助银行里取款出门,其妻子跟在身后不远处。突然,一大块水泥块从高空坠下,将银行门口的玻璃棚砸垮后砸中男子。男子当即头破血流,倒地不起,随后被送往中南医院抢救。从医院了解到,受伤男子姓谢,现年35岁。不幸的是,由于头部受到重创,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谢先生依然不幸罹难。谢先生的妻子哭诉称,当时他们正准备去停车场取车,谢先生的怀中还抱着不到半岁的女儿。听见头顶传来巨响后,谢先生本能地蜷缩身体,将女儿紧紧地护在怀中。在父亲的拼死保护下,女儿幸免于难。据了解,这块水泥块是从银行上方的高楼外墙剥落下来的。
还有一起事件,跟这起事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李某夜间回家途中,被突然折断的林木给砸死了,李某的女儿、母亲将这个林木的所有人村委员和管理员林业站告上法院,索赔80万,日前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李某的家人说2012年2月22日晚上,李某驾驶电动车回家,在路上突然被折断的周长大约是104厘米的林木砸死,这个折断的林木已经枯死了,但是林木的所有人村委会和管理员林业站却在林木枯死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李某死亡,于是李某的女儿、母亲将林木的所有人、村委员和管理员林业站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通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万元。
这样的两起案例,其中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为您联线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跟大家来解读一下,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这两起案件最大的区别在那里,他们涉及到怎样不同的法律关系?
李伟民律师:这是两起人间悲剧,他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前一例案件谢先生与建筑物有关系,后一例案件李先生与林木有关系。但其实这两起案件的法律区别很小,因为在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这两个案件法律关系都是放在同一章进行规定,他们都属于物件损害责任。
主持人:林木砸死人,昌平法院已经受理了,被告有两个,一是所有人村委会,一是管理人林业站。那关于谢先生这个案件,死者家属究竟应该去找谁,谁来承担责任?
李伟民律师:在早些时候,可以存在认定责任人困难的情况,但是现在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房屋的所有人、物业管理者、租赁的业主都要承担责任,同时本案还存在建筑物质量问题,如存在设计瑕疵, 所以上述人员赔偿完毕后,有权向其责任人如设计者、施工者追偿。
主持人:那林木把人砸死这起案件,责任应该怎么规定的?
李伟民律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面看,林木的所有人村委会和管理人林业站都要承担责任,是连带承担责任,我国法律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目前看,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没有问题,本案中由于折断的林木枯死,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本案中的行人也没有明显的故意和严重的过错,他是正常的通行,所以本案中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由两个案件引起的法律问题,我们非常感谢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的解答,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