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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被打折扣

(2012-06-19 17:15:20)
标签:

深圳官员醉驾

免刑责

龙岗区法院

驾驶距离不远

危险驾驶罪

检察院不抗

分类: 以案说法

                醉驾入刑被打折扣

     今日,新浪新闻报道,深圳官员醉驾被免究刑责:法院称驾驶距离不远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事件的主角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他比“高晓松”幸运,免受了牢狱之灾,至今逍遥法外。20111130日晚,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

“醉驾入刑”是2011年中国的大事件,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事,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为了打击酒驾的严重危害,我国出台对醉驾进行严厉打击的政策,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的高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5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是新增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对于该罪名,本来处罚就低,也就关押几个月的事情。著名歌手高晓松也是“醉驾入刑”亲身经历者,被法院判决定为“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在拘留所度过了6月。高本人表示道歉和认错,没有上诉。这就是法律的代价,有法就得遵守。

在“危险驾驶罪”出台后,很多人就提出意见,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是犯罪”,不予追究。另外一种情况,有些法院会作出缓刑处理。很多醉驾者会逍遥法外。

本人认为,以“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或者追究但是判缓刑,这都是错误的。从本罪来看,是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醉酒,并驾车,对社会不特定的人的危害就已经存在,就已经构成本罪。没有其他认定的条件。另外,该罪本来就规定刑期很短,更不应该使用缓刑,如果使用缓刑,就失去了该罪存在的意义。

61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和检察院给出了难以服众的理由,有些理由还是明显违法的,再一次唤醒大家“醉驾入刑”的热议,同时公众质疑,法院判决给“醉驾入刑”打了折扣。

一、 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做法违法。

该案就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引起社会公众强烈的质疑,其实就是一个原因,为什么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要求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两个月的起诉,做了无罪处理。为什么醉驾者会逍遥法外,这是公众所关心的。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既不涉及国家机密,又不涉及个人隐私,也不涉及商业秘密,况且是公开审判的案件。记者都已经在法院的自助查询系统上查到判决书的编号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63号,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官为翟新立,其状态显示已归档。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公众可以旁听,记者可以采访,案件审理过程应该向社会公开,判决也应该公开。

为什么,法院要以明显不成立的“涉密”作为理由,不公开判决内容,这里面到底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留给了公众更多的质疑。

二、法院称“本案已报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在看了我们的判决依据后,也认为这样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这样的说法也是不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相对独立的关系。本案未经当事人上诉,也未经公诉机关抗诉,案件怎么被报送到了上级人民法院,这究竟是什么样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从来没有这样的程序。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什么部门?什么人看了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也认为这样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这是谁说的,具有判决效力吗?如果这么说,所有案件取消二审算了,只要内部报送请示就行了。这样做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违背。

三、法院解释不判刑责是情节显著轻微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说法明显错误,如果该种解释成立,是对“危险驾驶罪”的颠覆。

“危险驾驶罪”,对于该罪名,本来处罚就低,也就拘役关押几个月的事情。从本罪来看,是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醉酒,并有驾车行为,那么对社会不特定的人的危害就已经存在,就已经构成本罪。不是结果犯,不能以“开的距离远近”,“是否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作为评价“情节是否轻微”。也就是说只要醉酒了,并驾驶上路了,就不能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这也是该罪非常特殊的地方,如果龙岗法院的说法成立,那么,将面临“危险驾驶罪”的颠覆,很多“危险驾驶罪”将难以入刑,会造成该罪形同虚设的严重局面。

四、检察院消极“不抗诉”,让人费解。

人民检察院具有两大重大职能,一个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另外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你自己提起的公诉,要求对醉驾者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这就是等于对你检察院打了一个“耳光”,你怎么没有反应,那么说明是公安机关查办案件错了?那么说是检察院胡乱办案?怎么胡乱要求追究他人刑事责任两个月?这种说法都无法说通。

从以上的法理看出,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解法律错误,应该追诉的罪犯,逍遥法外,检察院岂能消极“不抗诉”,实在让人不解。

所以,深圳官员醉驾,法院以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于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实属不应该,该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也挑起了公众对本案的种种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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