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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五)

(2009-07-29 14:53:26)
标签:

驰名商标

立法建议

杂谈

分类: 学术前沿

                                   ——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问题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涵盖所有的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的大小、强弱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长期以来,驰名商标在我国“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但实际上应该是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一定时间、地域有效”。

商标局不能主动认定驰名商标,更不能组织评选驰名商标,只有当发生商标纠纷时,权利人才可以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并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功能,阻止商标侵权的发生。此即所谓的“被动保护”。

商标在某一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局限于个案。个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在离开个案这个背景下,就已经不再是驰名商标了,在另案中,是否是“驰名商标”仍然需重新认定,但曾经的“驰名商标”的记录可以作为另案的参考。此即所谓的“个案认定”。

三、防御性商标的问题

    对驰名商标的防御性商标设置条件进行限制。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过多的保护防御性商标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违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要实际使用的原则,也可以防止驰名商标的“无条件跨类保护”。

四、监督问题

   公开驰名商标行政认证及司法认证的的程序,案例充分公开,证据公布于社会,形成社会的监督机制。

   改变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审查证据,闭门合议案件的工作方式,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样,建立公正的听证程序,保证认定驰名商标质量。

   建立特殊的驰名商标审判监督程序,允许案外的社会公众向认定驰名商标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五、健全法律

    立法统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把把有些量化的标准法定化,统一认定尺度,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已于2006年11月出台的《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各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上报所属省高院审核通过后才能生效,并报最高法院备案。对于虚假“认驰”案,经最高法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驰名商标的认定,以维护其他正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改变政府政绩观

    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不把申请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政绩的考核指标,限制或取消高额的奖励,防止企业在高额的利益回报跟前,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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