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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二)

(2009-07-28 14:18:51)
标签:

驰名商标

分类: 学术前沿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英文表述为“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法国学者YST-GAL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我国台湾“司法院”字第一零零八号解释驰名商标为“系指呈请注册之地区一般共知者而言,其已否注册,自可不问”。我国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和品牌不同。商标是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别人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驰名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要遵守商标法的规则。品牌是我们最显而易见的,也是最有价值的资产。品牌的范畴很广,不局限于一个商标,他大到整个企业的社会形象,小到一个商标的包装。品牌是个市场概念,商标是个法律概念。在市场经济中,能称得上品牌的实际上也就是在某个行业中具有一定美誉度和知名度的商标,实际上,这种商标也称之为名牌。

    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名牌不同。驰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WELL-KNOWN MARK”,其中“WELL-KNOWN”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意。WELL-KNOWN 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FAMOUS MARK”。其中“FAMOUS”意为“著名的”、“具有强烈和内在的显著性”。“名牌”则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名牌不是法律概念。名牌与驰名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驰名商标一般都是名牌,而名牌则不一定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有以下几个特征:

    1.    驰名商标是“驰名”的商标。

    “驰名”即指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知名度”则是指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因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一定消费群的比例,比如欧美要求有40%的比例,而我们国家公众的知晓程度被国家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代表了,比三个代表还要厉害。

    2.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并不是绝对的。

    在判断驰名商标时,通常以相关公众为限。只要求在一定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驰名即可。在中国我认为应该限定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甚至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有时也不应考虑,比如调查猪肉“荷美尔”商标的知名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则应当排除在外。

    3.    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分类中的一种。

    4.    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能成为驰名商标。

    5.    驰名商标并不是满天飞,要受申请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和群组的限制。

    6.    驰名商标要受有效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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