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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磊诽谤案的背后

(2009-07-27 23:01:20)
标签:

曹县贴案

段磊

分类: 以案说法

                                   ——司法权应该慎用

案情进展

法制日报7月27日报道了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曹县帖案”,继7月24日凌晨段磊获释后,又有了最新进展:25日下午,曹县有关部门已对办案机关的7名人员进行问责。据悉,曹县监察局对县公安局案件审批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案件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分别给予警诫一次。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侦查监督案件审核人员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暂停执行职务,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公诉案件审核人员和侦查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http://tech.sina.com.cn/i/2009-07-25/15533294685.shtml

该案的意义

1、充分证明了网络的巨大力量,广大网民、普通公众行使了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社会监督,使司法机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及时更正的机会。通过网络对该案的跟踪报道,广大普通公众得以广泛参与,并以基本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对该事件作了客观的相关评论,引起了法学界、实务界对该案件的高度关注,最终使得该案的主人公段磊免受法律的制裁,得到公正的处理。

2、该案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查明基本的犯罪事实、掌握必要充分的犯罪证据情况下,便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事强制措施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在人权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应该非常谨慎。

河南青年王帅发帖遭到当地警方的跨省追捕后,经过媒体的曝光,社会的普遍关注,后来无罪释放。还有一些没有报道的类似案件,充分证明,刑事司法权现在在有些地方存在被滥用的现象,严重的侵害了部分无辜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普通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

3、该案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活动,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有两大主要功能:第一、打击犯罪;第二、保障无罪人免受法律的追诉。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司法机关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过份的强调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忽视了保障人权的最根本的功能。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还应该更多考虑如果无罪人受到无辜追诉,应该怎样给一个公正的程序,以免受冗长的诉累。

4、该案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就是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对社会的不公平现象,违法现象,犯罪行为进行申诉、检举、控告,使得整个社会朝着更加文明的境地发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小结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地行使监督权,但在行使权利时,请不要忘记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侵害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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