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提出了“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社会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个税征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继续提高个税的起征点,二是实行差异化征收,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若个税起征点过低,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便难免成为影响该目标如期实现的一个因素。贫富差距过大则会令广大低收入者产生心理偏差,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使得社会矛盾变得愈加复杂化,不利于和谐稳定的发展。
案据: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合法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可以说与纳税人直接收入密切关联,个人所得税数额提高,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便随之减少。因而,提高个税起增点是减少中低收入者缴纳个税数额的一种直接办法。我国现有纳税人数约2400万人,较去年9月个税起征点调整至3500元以后少了约6000万人次,有效地减少了一部分纳税人的负担,但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数额的普遍提高,局部地区发展迅速,百姓收入差距拉大。而我国个税起增点的设立目前采取的是全国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实际存在一定局限性和不足。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具有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完善宏观分配结构、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经济持续稳步增长、防范内源性经济危机等作用。
全国各地的物价水平、居民消费需求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北京一工薪阶层月薪为5000元,如果按照北京的人均消费水平计算的话,此人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恐怕连房租都交不起。同样的月薪5000元,但是若在中西部省市,由于当地人均消费水平较低,除却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依然有较大的支配空间。
建议:
所以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率联动的机制,国家适当考虑地域差异造成的居民平均收入数额差异而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行差异税收。从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与此同时,着力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这样可以从本质上缓解不同收入群体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得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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