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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风计划生育未婚妈妈罚款公共管理杂谈 |
文/知风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2日《潇湘晨报》)
有必要先解释一下新规中“标准的2倍”。这是基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中的“3倍”这个“基数”。也就是说,这是不同于超生的,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的,比超生更严厉的处罚。
本文不想展开有关“未婚妈妈”或“小三”问题的道德讨论,因为,对于道德范畴的问题,用罚款来处理,是不是于法有据还存在疑问。就此项规定属于“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上说,笔者实在看不出什么积极意义。如果说对超生的罚款是因超额占用了公共资源,那么,还可以通过“社会抚养费”来追偿。但是,“未婚妈妈”或“小三”,并非一定是超生,对其征收超生2倍的“社会抚养费”,是否有必要和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未婚妈妈”或“小三”生了孩子,“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因同样需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而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相对产生的后果来说,可能也得不偿失。
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虽然其中没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条件作细化,但对应到对自然资源的调节和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涉及到的对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说白了,就是对政府公共经费开支的补偿。那么,对“未婚妈妈”的罚款,能不能足以弥补因此产生的公共经费开支?
在贫富二级分化的社会现实下,对“未婚妈妈”采取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的罚款,对于经济状况较差的“未婚妈妈”,无疑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难关,甚至日常生活无以为继。对于因此陷入绝境的人,很可能会选择逃跑、藏匿、躲避,还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卖孩子。而要预防和处理这些问题,撇开能否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结果,就涉及到的人力和物力,也是难以想象的。这毕竟不是对于一种大恶的惩罚,可以不计成本,而以“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本来就是一种社会事业公共经费投入上的算计,如果因罚款引发不可避免的个人困难和社会矛盾,增加公共管理成本,至少在物质成本上得不偿失。
那么,这样的处罚,是否能起到道德层面的作用?也未必!因为,在一个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背景下,让“未婚妈妈”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权贵阶层来说,无非九牛一毛;而对社会弱势群体而言,无疑雪上加霜。有钱的人不怕罚款,罚款更多是约束没有钱的人,这样也是不公平的。而一种不公平的制度,还有什么道德意义?
因此,无论从解决道德问题还是社会问题上考量,对“未婚妈妈”罚款可能得不偿失。武汉大学社会学专家尚重生认为:“靠罚款解决不了超生问题,对于生育来说人人平等,不能说你有钱就能多生。所以应该从更高的立法方面来规范计划生育。”那么,包含在这个总体框架内的“未婚妈妈”,将接受比超生重2倍的罚款,单纯从“社会抚养费”上定义,就已经失去了本意,而且必然会加大社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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