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入狱案应从源头查
(2011-09-03 08: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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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入狱源头查处随想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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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入狱案应从源头查
这年头,神马才是浮云,什么可也都能实实在在的发生。前几日,南京解救劫持人质事件,狙击手将人质打个半死,而劫匪活蹦乱跳的只是擦伤被抓了出来。先报道说狙击手开了两枪,枪枪见红,然一枪打中的是被劫持的人质,一枪虽打中劫匪却没达到应有效果,后公安部门又说是一枪串杨,但串出了糖葫芦,引起舆论哗然。对这事,我都不想多说,虽然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但压力最大的应该是直接开枪的狙击手,不知道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对这事不作评论,我以为公安的意思也是为了解救人质,只是在操作过程中,犯下了高级的错误。然看到又有报道说河南智障者失踪三年,却被刑满失放的消息,心里便有点又憋不住,因为先前就有过河南某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充杀人犯的报道,所以人家家人怀疑被顶罪是完全有道理。公安一枪打偏,是事故,但用智障者顶罪则是犯罪,如真如此,真是让人心寒呀。
这件事被报道后,洛阳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洛阳市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的两名副书记牵头,成立由公、检、法、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调查组,对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收押等各环节进行彻查。 “如果确实存在执法过错,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吕天喜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三是由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吕天喜是否存在智障进行司法鉴定,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这个措施看来是迅速和有力的。但我以为,这个事件应该还是从源头查起,看看这名智障者的犯罪阶段是否成立,就是有没有抢劫的事实,如果在侦察阶段就出现了问题,就应该立案侦察,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假设这名智障者真的有过抢劫行为,那么从姓名错误、年龄错误,而且明知其是“痴呆”者,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还通过了公检法各个环节,最终被收监服刑,司法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纪检部门也应该立案问则。
从这一事件的发生看,不能只埋怨普通民众怀疑司法腐败,我们的司法部门在对待民众上,确实在“以人为本”上做得太欠缺,反映出了某些司法部门、司法人员心在政绩上、在省事上,而恰恰没有放在公平正义上,没放在服务群众上。发生一个个的错误,能够勇于纠错是好事,但一个个个案,一次次纠错,都在失掉人心,失掉人们对法治、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既然发现了问题,还是抓紧从源头查起的好,一清俱明,早点纠错,让该承担责任的人去承担,还老百姓一个明白,给智障者及家人一个交代,起码让百姓感到伸冤有门……